第一节 宣判公告与文书送达
一、宣判公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因此,宣判公告是法律对宣判程序规定的必要内容。
(一)宣判公告的制作
司法解释仅规定在宣判前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但是对于宣判前多长时间,是否公告案由和被告人姓名等内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均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该款规定,公开宣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故,宣判公告与开庭公告的基本格式相同。宣判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公告时间为宣判三日之前,公告内容包括宣判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宣判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及案由等内容。对于外国籍被告人和聋哑人,确定开庭日期后,要填写翻译申请表,为被告人聘请翻译人员在庭审中提供翻译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高院外事办报备。具体制作流程:与承办人确定宣判日期及宣判地点后,于宣判三日前联系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告知宣判地点和时间。通知所有人员后,登录审判系统,预定法庭,发布公告。
(二)宣判公告制作中的注意事项
1.公开宣判。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宣判均为公开宣判。因此,所有定期宣判的刑事案件宣判均应制作宣判公告,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看守所、医院等地宣判的,可以不制作宣判公告,但此时应在宣判笔录中注明宣判地点。2.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在宣判前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参加宣判时,上述人员往往会询问判决结果,此时应严守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但应注意回答的方式方法。对于上述人员要求邮寄判决的,应当记录邮寄地址和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待宣判结束后,及时邮寄判决。3.特殊案件宣判公告制作。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国家机密犯罪案件、暴恐犯罪案件等特殊案件,应注意宣判公告的制作方法。该类案件的宣判时间及地点确定后,可联系本院公告发布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对于该案件的公告做技术化处理,进行定时定次发布。案件承办人、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在对宣判公告及时拍照后,由公告发布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快速撤下公告内容,控制公告的时间和影响。
二、文书送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刑事裁判文书是诉讼参与人获得诉讼结果的唯一方式,也是其实现其诉讼权利的唯一凭证,因此,法官助理、书记员须认真做好文书送达工作。
(一)文书送达的时间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二)文书送达的对象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未判实刑的可不送达)。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三)文书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对于参加宣判的被告人、公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近亲属等,可以直接送达。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签署宣判笔录并按捺手印,其他人员签署送达回证。2.邮寄送达。对于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等部门邮寄送达刑事裁判文书时,要注意区分不同送达对象,分成附送达回证与不附送达回证两类。对于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能够及时回寄送达回证的,附送达回证邮寄裁判文书;对于被害人、被告人近亲属、被告人所在单位、被告人户籍地派出所等不回寄送达回证的送达对象,不附送达回证邮寄裁判文书。3.委托宣判。对于关押地较远、不便直接宣判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宣判。需要委托其他法院代为宣判的案件,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签发委托代宣函、宣判笔录、裁判文书及送达回证,交付送达或邮寄送达给被委托单位负责宣判的同志。
(四)文书送达的要求
1.准确。文书送达关乎案件的进程与诉讼参与各方的权利行使,应确保送达工作准确进行。首先应确认送达的文书是否为最终版本,其次要核实送达对象的姓名、电话及地址等信息,最后要确认文书送达所有送达对象。对于需要回寄送达回证的,一定要在送达回证备考一栏,准确注明回寄的单位、地址、收件人姓名、收件人电话等信息。2.及时。文书送达时间决定了案件下一步程序的开启,需要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及时进行送达工作。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同时对于生效后送达的,应在文书生效后三日内完成送达工作。同时,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宣判后当天进行网上报结,认真填写报结事项,并将裁判文书三份及结案表一份送内勤。
第二节 移送上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司法解释对于一审案件移送上诉的要求做了明确规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应遵照执行。具体包括:1.移送上诉的流程收到被告人的上诉状或检察院的抗诉书后,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将收到的上诉状或抗诉书交给承办人审阅,并及时整理案卷材料,将案卷材料移交诉讼服务办公室送上诉,并在法院案件网络系统中点击“上诉或抗诉”。书记员收到抗诉书后,应当在3日内到看守所向被告人送达抗诉书副本,并在送达笔录上记明被告人的意见,由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名并捺指纹。2.移送上诉的注意事项(1)时间。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但是司法实践中,因为羁押场所与法院之间的沟通需要通过文件交换机制进行,法院收到上诉状时已超过上诉期三日,甚至更长时间。因此,上诉期满后,法官助理、书记员通过与羁押场所联系,了解上诉情况后,确认被告人上诉人的,应及时制作卷宗材料,待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卷宗移送上级法院。(2)材料。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制作上诉卷宗材料时,除按照卷宗归档要求制作卷宗外,还应注意其他材料的完备与准确。移送上诉的材料包括上诉移送函、上诉状、一审全部卷宗(含光盘卷)、全部侦查卷宗、一审裁判文书十五份、全部羁押人员的换押证(填写齐备)、填写后的送达回证(需复印一份)等。(3)应急。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人刑期即将届满、银行账户冻结即将到期等含有特殊情况的案件,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及时联系上级法院内勤,短期内将案卷材料送达上级法院,确保案件顺利平稳审判。对于案件被告人患有疾病或者其他情况的,可以在上诉材料中予以注明。
第三节 死刑复核
对于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均未提出上诉的案件,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及时整理案卷材料,将案卷移交诉讼服务办公室送高院复核,并在法院网络系统中点击“复核”。注意事项可参照移送上诉的注意事项,与移送上诉不同是增加了死刑案件审理报告。一个案子需要向高院移送死刑案件审理报告十五份,报告需要加盖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