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立法与法律解释
一、立法权
【解析】
1.立法权部分学习的法律是狭义的,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常制定的法。
(1)如三月份即将召开的人大会议,会将最重要的法交给全人大制定,即基本法律,一般是与国家息息相关的刑事的、民事的法,如《民法典》就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
(2)人大一般最多开会半个月,闭会时将其他不重要的法交给人常,因此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律。
(3)直接考查法律时掌握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全人常制定的。
(4)宪法中的国家立法权问的就是谁制定基本法和非基本法,也是全人大和全人常。
(5)若不告诉制定的国家机关,给文件名称,除了宪法以外,只要以《××法》结尾命名的,如《民法》、《刑法》、《行政处罚法》、《反外国制裁法》等都是法律,要么由全人大制定,要么由全人常制定。
2.行政法规:由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如高铁上会播报“旅客朋友们,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在列车上吸烟,造成列车紧急制停,将处以 500-2000 元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有省、市、县(区)、乡(镇)四级。省一级和市一级的人大人常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县乡两级不够格。
(1)省级(广义理解):
①普通的省:如四川省、河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等。
②自治区(5 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③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2)市级(广义理解):
①设区的市:地级市,底下设有区,如青岛有崂山区,丽江有古城区,福州有鼓楼区、西安有碑林区等。
②自治州:如吉林延边朝鲜自治州、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人大人常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国务院下设的各部委,如公安部、文旅部、教育部、司法部;直属机构,如体育总局、海关总署。
5.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都是省级、市级制定的,县乡不可以;但地方政府规章是省市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人大人常制定的。如吉林市人大人常制定的文件是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政府制定的文件是地方政府规章。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要针对少数民族适用。
(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允许少数民族作出一些特殊规定,如傣族有泼水节、藏语有雪顿节、回族每四年有回历新年。
(2)只能由自治区(省一级)、自治州(市一级)、自治县(县一级)的人大制定,人常不可以制定。
【注意】
1.做题看制定机关对应文件名称。
(1)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全人常制定的是法律,以《××法》结尾。
(2)国务院制定的《征信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山东省禁毒条例》:地方性法规。
(4)青岛市政府的《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5)公安部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门规章。
2.若不给制定机关,看文件名称可以得出两种(较难的考查方法):
(1)若以《XX 法》结尾,如《退役军人保障法》《乡村振兴法》,除了宪法外,基本都是人大人常制定的法律。
(2)出现条例,如《征信条例》《禁毒条例》,若有省或市的前缀,一定是省、市的人大人常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山东省禁毒条例》;若没有前缀,只是业务上的,一般是全国范围的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立法的效力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5)省级政府规章>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解析】
立法的效力:
1.根本法优先于普通法:根本大法是宪法,宪法绝对排第一,其他法往后排。
2.上级优先于下级。
3.同级人大高于同级政府。
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常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全人大全人常(中央权力机关)>国务院(中央政府),因此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这三者的顺序是恒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市级人大人常制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市人大人常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5.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下设的各部委行署制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这里只研究政府和人大,不看省委或书记等,属于党,是政治学科。
6.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山东省人大人常、河南省人大人常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政府、河南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7.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上级大于下级,省的地位高于市,如四川省高于成都市、山东省高于青岛市、陕西省高于西安市,因此省级人大人常制定的>市级人大人常制定的,省级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制定的。
3.立法裁决
【解析】
1.立法裁决: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1)他们自己在自己领域内自己适用,一般井水不犯河水。
(2)制定时,对同一个问题发生冲突:
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市政府制定。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a.地方性法规由省市级人大人常制定,与国务院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不是一个体系,人大人常是权力体系。
b.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与“邻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不能偏私护短,国务院要提意见:若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没有偏袒,直接用;若认为自己法规对,此时只能找全人常裁决。
【注意】
立法权:
1.各部门制定的是部门规章。
2.县和乡不能制定,只有省和市一级可以制定。
3.发生冲突时,地方性法规之间省大于市。
4.规章和规章之间找国务院裁决。
5.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分情况讨论。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不同的分类。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理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解析】
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有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正式的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是以文明制定的法典法条来表现。在我国审判案件优先按照正式渊源,其中要以宪法为核心。
2.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指不具有明文规定资料,不是法,只是一些文件资料。
【注意】
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有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
(1)明文的制定法,可以作为审判案件的直接依据。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正式渊源比较重要。
(2)种类:立法权部分学习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是法。
(3)我们是负责任的大国,要与国际接轨(两国):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我国正式渊源以宪法为核心。
2.非正式渊源:
(1)一些资料或文件,如公共政策、道德理念、法学专家写的著作、社会团体的规章、村规民约等,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可以参考。
(2)判例(重点):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让地方法院作为指导,可以参考。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不是规范性法文件,不是正式渊源,是非正式渊源。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一国国内)≠ 法系(多个国家)
【解析】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相当于把人按照标准分为男人和女人,将法条按照一定的标准,若管的是同一类关系,则放入同一个部门中。比如法条管的是与犯罪、刑罚相关的,对应刑法部门;管官和民、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的对应行政法部门;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如买卖、开公司,属于民法部门。因此法律部门都是小部分,这些法条组成了不同的小部分,范围比较小。
2.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指这些小小的部分全部加起来组成一个国家国内现行有效的整体。
(1)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如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属于现在的法律体系。“某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属于法律体系”表述错误,只要是国内有效的都属于。
(2)区分:法律体系≠法系,法系是国际分类,指多个国家在立法层面有共同的特征,有大陆法系(日本、德国)、英美法系(英国、美国、新西兰)等;而法律体系指一个国家国内的,我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 7 个法律部门构成,分别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解析】
1.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 7 个法律部门组成,如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他们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核心是宪法部门。
2.总结:部门是同一类,是个部分;体系是一个国家国内全部现行有效的整体,体系由 7 个部门构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指的是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在法律实施或适用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意义进行揭示、说明和选择的活动。
根据法律解释主体与解释结果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被区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解析】
法律解释:立法后,对有些法条不理解,比如贩卖毒品罪,包括传统毒品,如鸦片、海洛因、大麻;现在还有新型毒品,如“奶茶”、“听话水”、“蓝精灵”、“邮票”,贩卖新型毒品是否能定贩卖毒品罪,法律要对这些进行解释。
【注意】
法律解释的分类(重点):
1.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可以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常享有国家立法权、能够制定法律,解释文件名称要查找大量资料,并且要做很多文字性、理解性工作,人大没时间进行解释(全人大一般每年只在 3 月份出现一次,最多开会 15 天,有很多事情要解决),因此立法解释只能交给全人常进行。
(2)司法解释:我国司法机关只有法院(审理案件)和检察院(帮助处理案件,如逮捕、公诉等),只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才能作出司法解释。最高法院作出的是审判解释,最高检察院作出的是检察解释,二者还可以做联合解释。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法官个人不能作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作出的解释,如公安部、司法部(注意司法部是行政机关,主要负责法治文化宣传、组织法考、管理监狱等)作出的是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
(1)学理解释:目前法学专家代表最前沿的思想,比如法律专家根据拐卖妇女儿童,建议处以死刑的意见或写的著作可以作为学理解释,可以参考、看看。
(2)任意解释:如律师、老师作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