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
一、根本制度
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规定在总纲中。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解析】
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和国体解决的是这个国家谁是主人、谁掌权的问题。在政治上分为人民和敌人,在我国,人民来掌权,给人民很多权利,如对人民实行民主,让其参加选举,进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对敌人实行专政,如有人违法犯罪,将其关进监狱,剥夺其各项权利。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解析】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我国不是多党制,而是中国共产党来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不是在野党。在野党是轮流上台的党派,如美国有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上台,特朗普和拜登分属于民主党和共和党,美国有在野党和执政党之分。我国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首要前提、根本保证、最高准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毛思想)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前两句是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后两句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这 16 字方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的合作关系。
4.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方针政策的领导。思想不能超越党的规定,重大方针政策上不能犯错误,但其他问题,如人事任免、议事原则、组织思想不管。党只对军队是绝对领导。
2.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
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解析】
爱国统一战线:掌握种类、性质、职能。
1.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1)考查原文:口诀“劳(劳动者)建(建设者)与复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拥(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
(2)新增:2004 年新增“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18 年新增“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习近平总书记上台后提出要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 年写入宪法)。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协。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只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3.政协不能像人大一样决定国家大事,其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二、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解析】
政权组织形式:也叫政体。国体研究的是“谁掌权”的问题,政体研究的是“国家主人如何掌权”的问题。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解析】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根本政治制度,问的是“国家主人如何掌权”。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3 亿人不可能一起行使权力。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各级人常),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开人大、人常会议时,产生同级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监察委(监察机关)、法院(审判机关)、检察院(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掌权。
(二)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如果说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
2.种类
单一制和联邦制。
【解析】
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部分服从于整体,地方受中央的领导。
1.单一制国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老百姓只有一个国籍、中央和地方的运作体系一样。我国只有一部宪法,是 54 宪法,现行的是 82 宪法;国籍是中国国籍;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力机关(人大人常)、行政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等,运作体系一样。我国的各地区相当于兄弟姐妹,疫情发生后,中央统一管理。中央领导地方,整体管理部分,是单一制国家。
2.联邦制国家:国家有多部宪法;公民有多个国籍;中央和地方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各管各的。例如美国,公民有多个国籍,既是州的公民,也是美国的公民;有多部宪法,州有州的宪法,美国有美国的宪法,如 2022 年的《反堕胎法案》,有的州通过了,有的州没通过,全国各地不一样;中央和地方不是隶属关系,美国总统只是代表美国,各州自己管自己的事情,各州都有自己的州旗,是分开的,不是统一的,对外是联邦。
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制度
(一)《宪法》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1.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解析】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制度:考查原文,问哪些属于国家,哪些属于集体。
1.专属于国家所有:口诀“城市土地上的矿泉水”,“城市土地”指城市的土地、“矿”指矿藏、“水”指水流。
2.专属于集体所有: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口诀“宅二自”。
(1)宅基地:在农村,符合条件的,集体会给一片土地,可盖房子居住。
(2)自留山、自留地:在家门口留一点山、地,可以种植农副产品、养鸡鸭鹅。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二)土地所有权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解析】
土地所有权: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所有权不能转让。
【注意】
国家重要制度:
1.国体:即国家性质,研究的是这个国家谁掌权,即人民民主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
(2)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政体:即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研究国家主人如何掌权。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权力机关是各级人大、人常。
(2)国家结构:
①我国是单一制(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是一套制度)。
②地方制度:普通行政区域(国省市县乡)、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自治。
3.国体决定政体:人民主管权力,决定了人民如何主管权力。
4.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1)专属于国家:矿藏(老百姓不能随意开矿)、水流、城市的土地。
(2)专属于集体: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口诀“宅二自”。
(3)森、山、草、荒、滩既可国家也可集体。
(4)土地分为城市的土地和农村、城郊的土地,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农村、城郊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例外规定属于国家。
(5)国家的土地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可随意转让,私分。
四、选举制度
【解析】
1.普遍性原则:三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1)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而外国人不能参与中国选举。
(2)年满 18 周岁:必须对政治有所了解,因此必须是成年人。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①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中的附加刑。
②犯人如果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则没有选举权,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则有选举权,如果题干表述为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人必须被剥夺政治权利,则绝对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精神病人具有选举权,但暂时不行使,不被列入选民名单。
2.平等原则:
(1)形式平等:
①一个选民在一个地方只能有一个投票权,如 1000 个选民、唱票 900 票是可以的,而唱票为 1001 票则选举无效。
②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③不歧视或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2)实质上的平等:每一代表多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1 个代表代表的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解析】
1.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1)直接选举:县乡由选民直接选代表,因为县乡两级人数较少。
(2)间接选举:国省市一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代表选出。
2.秘密投票原则:
(1)无记名投票:投票时无需写出自己的名字,防止打击报复,保证选举自由。
(2)投票时,可以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当选规则
一、直接选举中双过半:
1.全体选民过半数(大于 1、2)到场,选举有效
2.到场选民过半数(大于 1、2)同意,候选人当选
二、间接选举中单过半:
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候选人当选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特点主要可以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解析】
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享有很多自治权利,但不能和其他国家建交,具有自己的警察队伍但没有自己的军队,即没有国防权和外交权。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解析】
高度自治权:
1.立法权: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特;特别行政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司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需要最高法终审)。
3.行政管理权:自行负责行政管理,如出入境、社会治安等
4.财政权: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政府。
5.对外交往权:外事权,可以参加文化、经济活动,但政治活动不可以,如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对外参加经济、文化交往,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如可以参加奥运会,但不能加入联合国。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解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词“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如甲是藏族人,在四川、河南、湖北因为自己是藏族人而自行自治是错误的,在特定区域可以自治,我国国情现在是大杂居、小聚居,在聚居区设立自治区行使自治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解析】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省一级,如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自治州(市一级,如四川阿坝族自治州、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人常不是自治机关,只有人大和政府才是自治机关。某民族乡的政府可以自治(错误),原因: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3.任职要求:
(1)政府一把手: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如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州长阿石拉比是彝族公民。
(2)人大常委会: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其中之一是当地民族的即可。如果主任是当地民族公民,那么副主任可以不是当地民族公民,或两个都是当地民族公民。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解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人常不能制定。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变通执行权,如藏族可以规定雪顿节、藏历新年等,工作时间为 35 个小时而不是 48 小时。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4.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治安联防队等,还可以进行边境贸易。
5.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如身份证、文件等都会采用双语。
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根据《宪法》第 111 条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政权与它们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它们在基层政权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解析】
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国政府层级分别是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和乡政府,乡镇政府是最基础政府,村委会和居委会不是国家政府,只是村民或居民在居住地设立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主体,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上下级政府是领导关系,而村委会和居委会不是国家政府,与乡镇政府之间没有直接隶属关系,而是指导关系,不受乡镇政府的命令,乡镇政府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3.任期:村委会、居委会任期每届 5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意】
1.选举制度:
(1)普遍性原则:三个条件(中国公民、年满 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平等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县乡两级直接选,省市全国间接选。直接选举双过半,出席人数大于二分之一、获得票数大于二分之一;间接选举票过半数。
(4)秘密投票原则。
2.特别行政区制度:没有国防权和外交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没有司法自治权,可以成立自己的治安部队、管理自己财政等,但不能有军队和司法自治。
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居委会、村委会: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基层政府
(2)与基层政权是指导关系。
(3)每届任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