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解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

(1)人人平等是针对公民,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注意区别。

(2)公民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我国法律允许合理差别存在,如我国只有 18 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才可以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如结婚年龄规定男性 22 周岁以上,女性 20 周岁以上,年龄上的合理差别;但不允许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如招聘时歧视身高低的人。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十八周岁以上、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 18 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加入中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六大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游行、示威、结社等都要经过报批,公安机关防止发生暴乱;我国没有罢工自由(罢工是无产阶级面对资本家剥削而产生,我国是共产主义国家)、迁徙和请愿自由;首要的政治自由是言论自由。

(3)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公开发表政治言论。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解析】

1.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监督权:

①批评、建议权:针对任何行为。

②控告、检举、申诉权:针对违法失职行为。

(2)获得赔偿权: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属于违法情况,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2.宗教信仰自由:

(1)我国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可以自由选择信仰何种宗教,但我国公民没有公开传教的自由,我国自主管理宗教、自己办宗教、自己内部传教,传教只能在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2)国家保护正常、合法的宗教,但邪教是不受保护的。

(五)人身权(广义的人身自由)

1.生命权。

2.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解析】

人身自由:

1.生命权: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的制度,宪法只规定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具体生命权被侵犯在民法和刑法都有涉及,宪法只是总精神保障。

2.人身自由:

(1)公民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如某人住院后,医院为了收取医药费而关在病房内或保安怀疑甲偷东西而将人关在小黑屋是不可以的,不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如果要逮捕某人,要结合刑事诉讼法,如果公安机关立案,由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法院立案,法院可以决定抓捕,公安机关执行;而检察院立案,检察院可以决定抓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能非法搜查和侵入,保障公民生存安全。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是与他人交流的自由,如果给他人家中安装信号屏蔽器是不可以的;而通信秘密是与他人交流的内容受到保护,如甲不能偷偷查看其老公的手机。

(1)两原因: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

(2)两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3.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5.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解析】

1.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非法的私有财产(如手枪等)不受保护。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国家要征用农民的土地修建高速公路后要补偿。

2.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作为社会主义公民,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为国家添砖加瓦。

3.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全体公民都有休息权”表述错误,法律规定每天工作不得超过 8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4 小时,单休是合法的;带薪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 1 年以上可以带薪休年假。

4.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义务教育期间的儿童必须完成义务教育。

5.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贫困、孕妇、发生自然灾害的公民没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权利和自由:

(1)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出版是政治自由而不是文化权利和自由。

(七)特定人的权利

宪法除对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门的规定,给予特别的保护。主要内容有:

1.保护妇女的权益;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4.保护军烈属的权益。

【解析】

特定人的权利:

1.保护妇女的权益:有相关法律和妇联。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华人的国籍是外国人,而华侨的国籍是中国。

4.保护军烈属的权益。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解析】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是义务:服兵役只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如果国家需要时公民必须服兵役。

5.依法纳税是义务,没有收入的人也需要纳税,原因:只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购买房屋需要缴纳契税、买彩票中奖需要缴税、购买商品要缴纳消费税等。

6.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7.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现在虽然全面放开三孩,但不是完全放开。

8.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注意】

1.平等权: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不违反平等权,允许合理差别。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年满 18 周岁的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也享有选举权。

(2)六大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没有罢工自由和迁徙自由。

3.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监督权:批评、建议,控告、申诉和检举;针对一切行为可以提出批评、建议权;针对违法失职行为可以行使控告、检举和申诉权。

(2)获得赔偿权。

4.宗教信仰自由:没有公开传教自由。

5.人身权:

(1)生命权:宪法中无明文规定。

(2)人身自由:逮捕某人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进行决定。

(3)人格尊严。

(4)住宅不受侵犯。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果某人将他人信件的邮票撕毁,侵犯了通信自由,而偷看信件内容侵犯通信秘密。

6.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征收征用要补偿。

(2)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注意】

1.宪法是根本法,因为宪法内容根本、效力最高、制修严格。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制约。

3.我国宪法正文顺序是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旗歌徽首。

4.我国现行宪法是 82 宪法。

5.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6.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制度。

7.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8.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9.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0.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府。

11.矿藏、水流和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允许合理差别。

13.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14.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文化创作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

15.住宅权属于人身自由。

16.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是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