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的一种体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实行集体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是指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政府和中央军委等实行个人负责制。
4.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5.精简和效率原则
【解析】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我国有很多国家机关,工作时有不同原则,重点为第 1 个和第 3 个。
1.民主集中制原则:
(1)地位:国家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2)民主是各抒己见,都可以发表意见,我国人民要想发表意见,要通过选举人大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发表意见;集中是将权力集中在人大这一权力机关,做决策时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宪法要修改,需要全体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 1999 年写入宪法,将健全法制改为法治是在 2018 年。强调我国依法治国、各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有法定依据,否则违法要追责。
3.责任制原则:
(1)集体负责制:
①各个国家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侧重于民主,每个人权利相同,在决策时是平等的,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出现问题集体承担责任。
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机关,通过法律草案或一些规定都是通过举手表决。
③监察委员会:2018 年新增的国家机关,对于履行国家公职的人员进行监督,如果贪污、受贿后可以调查,如果发现问题可以留置,一般决定留置是由集体决定,如果出现问题要集体担责。
④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机关,如要判处劳荣枝死刑,一般情况下集体讨论,法院有审委会,组成合议庭讨论。
⑤人民检察院:设有检委会。
(2)个人负责制:
①侧重于权力的集中,如果领导个人决策出现问题,首长进行担责。
②国务院及各部委、各政府,即行政机关,如应急管理部门、卫健委等,发生疫情期间需要封城、高速路发生连环车祸需要立即救人,时间紧迫要求决策快速作出,因此国务院、各部委、各政府需要首长负责制,国务院一把手是总理、各部委一把手是部长、各级政府一把手如省长、市长、县长等。
③中央军委:如果发生战争,没有时间进行讨论,因此中央军委是首长负责制,由军委主席承担责任。
4.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5.精简和效率原则:一般不能设置奇怪的机构,如以前有扫雪办、核酸流调筛查办公室,导致效率降低。
【注意】
中央国家机关体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央到地方是一套体系。
1.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常: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会议性质国家机关,一般在 3 月召开,闭会期间由全人常作为常设机关。开会期间产生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监察委。
2.重要考点:
(1)全国人大对应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最高国家立法权,制定基本法律,如民法典、刑法;全人大闭会后由全人常代替行使日常职权,全人常是独立的国家机关。
(2)国家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一般行使礼节性职权,全国人大、全国人常决定后由国家主席发布。
(3)国务院: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4)中央军委: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事武装力量本质属于人民。
(5)国家监察委: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情况由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纪委查处党员干部,而监察委监察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
(6)司法机关:
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案件。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每一个案件的监督,如发生刑事案件,首先需要立案,检察院需要派人监督是否需要立案、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刑讯逼供、监督法院审判是否公正、监督执行是否合法。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三)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
(四)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 1 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点掌握地位和职权。
1.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基本法律,如制定民法典、刑法等。
2.组成:
(1)地域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2)职业制:军队选出的代表。
3.任期:每届任期 5 年(每 5 年换届选举,每年都召开人大会),人大代表可连选连任、没有任期限制。
(五)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解析】
全国人大法律方面的职权:
1.修改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全人大开会期间,监督过去 1 年国家机关是否遵守宪法规定。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最最重要、关于国之根本的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解析】
全国人大的人事权:选举是在一定范围内选举,而决定是针对一个人决定是或否。
1.三席: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与国家主席是两个国家机关,多数情况下是同一人),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2.三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3.三提名:
(1)主席提名定总理:经过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根据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因为国务院总理是和国家主席搭班子工作。
(2)总理提名定国务院其他: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的其他人选,保证总理和国务院其他人员政见一致,如副总理、国务委员、国防部部长、秘书长等。
(3)军委主席提名定军委其他: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解析】
全国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人大会议要对经济工作作出规划。如 2021 年召开人大会议时通过“十四五”规划纲要,疫情结束后,2022 年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很有信心,会通过相关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是钱,国家的钱来自于纳税人,钱如何支出由全国人大代表人民决定。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人大和全人常属于领导关系,全人大闭会期间由全人常行使职权,如果全人大发现全人常在闭会期间作出不适当决定,全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
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省一级。
(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建置是从无到有,即设立、撤销、更名等问题,如我国新设立一个直辖市,属于省一级,非常重要只能由全国人大批准;如重庆市之前隶属于四川省,后将重庆市变为直辖市,在 1997 年由全人大决定。
(2)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特别行政区相当于省一级。
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人大主要负责国家战与和的宏观路线问题,一个国家走战争霸权或防御发展路线由全人大决定。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兜底条款。
(六)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解析】
专门委员会:
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需要专门队伍处理专门问题,如民族委员会,研究民族团结问题。
2.2018 年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前是法律委员会,但现在我们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3.全国人大闭会前设立专门委员会,人大闭会后由全人常领导。
(七)人大代表权利
1.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受特别保护权: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开会)或者常委会(闭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4.提出议案、质询、罢免权等。
5.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6.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7.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8.其他权利。
【解析】
人大代表权利:
1.言论免责权:
(1)如有的人大代表建议法定婚龄降低或女性产假修改为 3 年,都属于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为了保障人大代表敢于发言,于是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人大代表只有在人大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受特别保护权(刑事豁免权):注意非民事豁免权。
(1)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调查案件时,发现某人大代表有刑事案件的嫌疑,逮捕需要经过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要经过人常的许可。如果会议期间,将人大代表抓走,可能导致表决人数不够。
(2)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人大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抓捕要经过许可或报告。
3.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4.提出议案、质询、罢免案等:如某高官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人大代表可以提出罢免。
5.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6.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如在“三席三高三提名”时进行表决和选举。
7.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国家负责全国人大代表的各项生活物质保障。
8.其他权利。
【解析】
全国人大:
1.性质: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
2.会议制度:组成是 4 个地区+1 个职业。
3.立法权: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4.人事任免权:只有中央军委主席由全人大选举产生。
5.重大事项决定权:计划审查和批准由全人大进行,省一级建置问题由全人大批准。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二)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解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如《乡村振兴法》、《反外国制裁法》、《森林保护法》等。
3.组成:
(1)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人常组成人员,如全人常委员长栗战书同志是全人大选举产生。
(2)任职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即“一府一委两院”,因为同级人大开会期间要产生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如果可以同时担任会出现自我监督,而对人大代表没有此项要求。
(三)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解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 年一届。
2.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解析】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人大和全人常都可以监督宪法,而解释宪法只有全人常可以作出,全人大没有时间解释宪法和法律,因为解释法律需要大量时间,全人常作出的解释是立法解释。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非基本法。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解析】
全国人常和监督相关的职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原则上审查和批准是全人大的职权,但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需要调整,全人常作出部分调整。
2.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全人常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等之间监督关系,如果是领导关系发现不适当的决定可以改变或撤销,监督关系只可以撤销。全人常和省一级人大人常之间是监督关系,而同级人大人常之间是领导关系,如果全人常发现河北省或河南省等人大人常不适当的决定只可以撤销、不可以改变。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4.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解析】
1.第 9 条、第 10 条: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根据总理或军委主席的提名产生。原则上全人大产生,但如公安部部长孟宏伟因为贪污、渎职落马,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人常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公安部部长的人选。
2.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3 条:“三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三高”的副职或其他人员由全人常任免。
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如中国驻欧盟大使馆官员,临时需要派驻人员由全人常决定。如新冠疫情期间,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的工作人员不幸生病去世,由全人常决定任免。
1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6.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7.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8.决定特赦。
1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0.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解析】
1.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如与俄罗斯签订原油条约,或中美贸易战期间废除外交方面的条约,由全人常决定废除或缔结条约。
2.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3.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勋章如共和国勋章,授予保卫国家作出巨大贡献的人,2020 年 8 月向钟南山院士授予共和国勋章、向陈薇、张伯礼、张定宇同志授予“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由全人常决定。
4.决定特赦:注意和大赦区别,古代时,妃子生下皇子后皇帝宣布大赦,既免罪也免刑;特赦是只赦免刑罚,如新中国成立共有 9 次特赦,最近的一次是在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2019 年 6 月 29 日),对满足条件的犯罪分子进行特赦,由全人常决定、国家主席公布。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情况紧急不能等到全国人大召开。
6.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号召大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无论是哪一级总动员都由全人常进行。
7.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如遇到紧急情况,全中国进入紧急状态,山东省一级进入紧急状态由全人常决定。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解析】
1.2020 年 8 月召开全人常会议决定表彰一批人,授予共和国勋章,由国家主席宣布。
2.2019 年 6 月 29 日由全人常决定,国家主席签署发布特赦令。
【注意】
1.全人常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独立的国家机关。
2.成员不得担任一府两院一委的职务,防止自我监督。委员长和副委员长任职不得超过 2 届。
3.立法权:解释宪法、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修非基本法律。
4.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或省一级进入紧急状态等都是日常紧急事务。
四、国家元首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内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
(二)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2.产生: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3.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 18 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 45 周岁、中国公民。
4.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每届 5 年,可以连选连任(2018 年进行修改)。
(三)职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解析】
1.职权:国家主席行使礼节性职权,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全人常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全人常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全人常决定),发布动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如到外国访问或 G20 峰会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由全人常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由全人常作出)。
【注意】
1.条件:年满 45 周岁、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任期:5 年一届,连选连任。
3.职权:礼节性,如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荣典权和外交权。
五、国务院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解析】
1.性质和地位:中央人民政府、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任期:总理由主席提名、全人大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等由总理提名、全人大产生。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总理负责制。
【注意】
任期限制:一般是 2 届、每届 5 年。
1.具有任期限制: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常务委员在、副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
2.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没有任期限制,可以连选连任;省长和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没有限制。
(四)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解析】
国务院的职权:
1.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如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比较困难,可以向全人常或全人大提出减免税款的议案。
3.国务院和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领导关系。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解析】
1.国家如何发展是全人大审查批准,对于部分方案调整由全人常决定;具体编制和执行是有国务院进行,如发改委、财政部等。
2.第 6-8 条:教育工作由教育部负责、卫生工作由卫健委负责,国务院下属还有公安部、民政部等,国务院领导管理各部委工作。
3.第 9 条:国务院对外事务仅仅是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而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是全人常,决定后由国务院执行。
4.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5.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6.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解析】
国务院和其下属各部委、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领导关系,发现不适当的决定可改可撤;全人大对全人常、同级人大对人常是领导关系,发现不适当的关系可改可撤;全人常对于国务院或地方人大是监督关系,只撤不改。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解析】
1.建置和区划:
(1)省级建置全人大:从无到有,找全人大。
(2)乡建区划找省政府。
(3)中间都归国务院:省一级区域划分找国务院。市县一级的建置或区划都找国务院。如果某县的设立撤销或更名找国务院。如三沙市由国务院决定建置。如设立山东省找全人大,区域划分找国务院,山东省下属的青岛市、崂山区等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找国务院,乡镇的建置和区划找省政府。
2.第 16 条:口诀“省国紧急全人常;省内紧急国务院”。国家或省一级进入紧急状态找全人常,而青岛市、成都市、曹县等进入紧急状态找国务院。
3.第 17 条: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由国务院负责。
4.第 18 条:兜底条款。
【注意】
1.性质:最高的行政机关,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2 届。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人员参加;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参与。
3.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
4.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决定审批找全人大,部分调整找全人常;教科文卫提的领导和管理是国务院;省一级区域划分找国务院,省一级建置找全人大;市县一级的区划和建置找国务院;省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找国务院。
5.对各部委、各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可改可撤。
六、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 5 年。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解析】
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2.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主席由全人大选举产生,副主席和委员是全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后产生。
3.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个人负责制、主席负责制。
4.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 5年。
5.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因为涉及军事机密,无需报告工作。
七、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解析】
监察委员会(重点):
1.2018 年以前,我国检察院有反贪局、反渎职部门、预防腐败局、监察部等,过于分散,2018 年宪法修正案中将职权集中到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可以监察百官,即使是村委主任等也会受到监察,监察委和纪委合署办公,纪委管理党员干部,监察委在法律层面追究责任。
2.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3.机构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省市县一级),监察委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因为监察工作阻力较大。
4.负责:
(1)中央的国家监察委由全人大和全人常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2)地方监察委需要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如河南省监察委员会对河南省人大人常和国家监察委负责。
5.组成和任期:
(1)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2)任期:国家监察委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2 届。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解析】
职权行使: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不能表述为不受任何机关干涉,监察委要对同级人大和人常负责。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如监察委对某国企领导进行调查清楚后,交给检察院后,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理案件,而监狱负责收押、公安机关进行抓捕。
3.职责:监督、调查、处置。
(1)监督:监督日常工作。
(2)调查:调查如何贪污受贿或渎职。
(3)处置:将双规制度规定在宪法中,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留置,一般 3 个月,最长可以再延长 3 个月。
八、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解析】
1.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不能表述为不受任何机关干涉,法院要受到人大监督。
2.我国设立四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基层人民法院,乡镇一级是派出法庭。
3.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上下级法院如果是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可能会干涉下级法院审理,因此法院要保持司法独立,因为审理案件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法院要向人大和人常汇报工作。
4.任期:五年一届,最高法院院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 2 届。
九、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解析】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案件的各个环节都可以监督,如死刑案件执行时检察院也要派人监督。
2.组织系统:我国设立四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县检察院。
3.上下级关系: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如市一级检察院要对省一级检察院和同级人大人常负责。
4.任期: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 2 届。
【注意】
1.监察委:
(1)监察机关,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2)国家监察委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2 届。
(3)上下级监察委是领导关系。
2.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2 届,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3.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2 届,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章节注意点】
1.责任制原则:政府是集体负责制(错误),原因:首长负责制,国务院总理负责、各部委部长负责。
2.宪法和法律:法律和宪法解释权只能交给全人常(正确);宪法和法律监督是人大和人常(正确);修改宪法只能交给全人大(错误),原因:人大和人常都可以修改法律;公布法律是国家主席。
3.战争和动员:宏观基调由全人大决定,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和动员由全人常决定,国家主席宣布。如果我国遇到危难、省一级进入紧急状态由全人常决定;市一级或省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务院决定;国家主席宣布国家和省一级进入紧急状态。
4.建置和区划:如热河省被撤销由全人大决定;设立海南省后,海南省的区域划分由国务院决定;三亚市合并、撤销等问题找国务院;乡镇一级的区划和建置都找省政府。
5.决定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由全人常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
6.改撤关系:同级人大人常是领导关系,可改可撤;国务院对省政府是领导关系,可改可撤;权力机关对省政府是监督关系,只能撤销。
7.任职限制: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没有任期限制;全人常的组成人员不能在行政、监察、审判、检察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