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 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2) 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2. 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1)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3.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1) 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4. 普遍管辖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 生效时间:1997 年 10
月 1 日。
(2)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 自然人
(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①年满 16 周岁。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③醉酒的人。
(2)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不满 12 周岁的人。
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已满
75 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单位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 双罚制;
(2) 单罚制。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1. 犯罪故意
(1)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 犯罪过失
(1) 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客体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 犯罪客体 vs 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抽象(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具体(侵害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
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1.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 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 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第三节 犯罪排除事由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
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成立条件
1. 必须二人以上。
2. 必须有共同故意。
3. 必须有共同行为。
(二)排除情形
1. 同时犯。
2.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3. 间接正犯。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 主犯
(1)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处罚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从犯及其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1.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节 刑罚
一、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5 种。
1. 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
2. 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 年。
3.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4.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 死刑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适用条件:
(1) 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 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 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 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附加刑
1. 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1)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 4 项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除以上规定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3.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第七节 量刑
一、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前后两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 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之内。
4. 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二)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三)对累犯的处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二、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缓刑
(一)对象
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条件
1. 犯罪情节较轻。
2. 确有悔改表现。
3. 无再犯可能性。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缓刑适用的特殊规定
不满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 周岁的人,符合条件,应当宣告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说明,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五)缓刑的结果
1.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开宣告。
2. 缓刑撤销:
(1)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2) 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第八节 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一)对象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条件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限度与幅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
二、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对象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三)限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四)禁止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五)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 10 年。
(六)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七)假释的结果
1.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 假释撤销
(1) 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2) 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