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解析】犯罪(选择题考查):是指具有(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要达到一定程度。如辱骂张三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违反刑法。如甲购买了一件衣服不要了,违背了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去退货,这是不行的。
3.
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4.
最根本、最基本的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而写到刑法中,进而受到刑罚处罚。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解析】犯罪构成:考试目前采取通说,即“四要件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四个要件,则构成犯罪,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分别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解析】犯罪主体:犯罪的家伙,刑法中犯罪主体只有两类,即自然人和单位。民法中民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刑法中就是单位和自然人,不要混淆。
1. 自然人
【解析】自然人(重点):刑法中有
12 周岁、16 周岁两个重要的年龄节点。
1.
不满 12 周岁:完全无刑责,一切行为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要
承担民事责任(父母担责)。比如
10 岁的小孩杀了 5 个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
年满 16 周岁:完全刑责,对一切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
已满 12 不满 16 周岁(分为
12 到 14 周岁和 14
到 16 周岁):相对无刑责、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仅对部分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
做题技巧:
(1)
张三 12 周岁→默认为年满
12 周岁,即 12-16 周岁之间。
(2)
李四 16 周岁→默认为年满
16 周岁,即完全刑责。
(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①年满 16 周岁。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③醉酒的人。
【解析】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一切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1.
年满 16 周岁:“年满”指从 16 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即 16 周岁生日当天晚上过了 24 点(生日第 2 天)为年满 16 周岁。
2.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间歇性精神病人也是精神病的一种,间歇性精神病要么一会完全正常、要么一会完全疯,对此看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若犯罪时完全正常,与正常人没有区别,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若犯罪时完全疯,与纯精神病没有区别,则不负刑事责任。比如张三是间歇性精神病,杀人时精神正常,警察抓的时候疯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醉酒的人:记忆“应当、一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罚量刑标准与正常人一模一样,不能从重,也不能从轻。比如唐山的案例,有网友担心犯罪嫌疑人喝酒宽大处理,醉酒的人“应当、一样”,不会从轻或从重。
(2)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不满 12 周岁的人。
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析】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1.
不满 12 周岁的人:“不满”截止到生日当天,12 周岁生日当天是做什么坏事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最后一天,比如
12 岁小孩生日当天杀了 5 个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
精神病人:纯疯子,一年 365 天、一天 24 小无时无刻、每时每刻都是疯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12-14 周岁:
1.《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作出降责规定,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前我国不满
14 周岁的人都是完全无刑责,出现很多 13 周岁的小孩故意杀人,小孩越来越早熟,于是降责。
2.12-14 周岁,同时满足 4 个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作出降责规定,但要求比较严苛,因为孩子比较小。
(1)
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2)
后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3)
情节:情节恶劣,一般司法机关视情况而定,比如社会影响比较大。
(4)
程序限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注意: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因为人民检察院是公诉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人民检察院(需要有“最高”)。
②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对八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
考查细节:
(1)15 周岁的少年对于过失致人死亡、失火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15 周岁的少年走私毒品、制造毒品、运输毒品,不需要承担刑责,不一定是贩卖,走私指违背边境管理制度,将一个国家的毒品运输到另外一个国家;制造指将毒品原材料制成毒品;运输指国内运毒,比如人体运毒,贩卖一定要卖。
(3)
爆炸:点燃爆炸物危及公共安全。15 周岁的少年单纯制造爆炸物不承担刑事责任,制造不一定引燃。
(4)15 周岁的少年将别人绑架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仅绑架,还将人质撕票,有故意杀人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定故意杀人罪。
(4)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已满 75 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解析】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以下四类人法官审理案子时需要宽大处理。注意:这四类人是在担责的前提下,量刑上可以宽大处理。
1.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孩)。
2.
已满 75 周岁的人(老人)。
3.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聋哑双全,只聋不哑、只哑不聋不算,盲人要两只眼睛都看不见)。
4.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迷糊),精神病的一种,一直处于有点意识,但不完全清醒的状态。间歇性精神病要么完全疯,要么完全正常,不存在半迷糊的情形。
5.
考点:
(1)
已满 75 周岁的老人过失性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错误),原因:“应当”是必须这样做、一定这样做;“可以”指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司法机关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2)
免除处罚 vs 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 12
周岁的小孩不担刑责,既不需要蹲监狱,也不需要定罪,没有案底;“免除处罚”指要定罪,但不需要蹲监狱,有案底。
(3)
从轻 vs 减轻:如按照法律规定应判处 3-10 年有期徒刑,“从轻”指从
3-10 的范围内任选一个相对较小的数,如 3 年、4 年;“减轻”是在 3-10 的范围外选一个更小的数,如 1 年、2 年。“减轻”的优惠力度更大,如果甲是犯罪分子,会希望法官减轻处罚。
2.单位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 双罚制;
(2) 单罚制。
【解析】
1.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要为了单位的利益,如果为了私人的利益,不是单位犯罪。比如甲是公司的负责人,甲为了公司能够拿到业务而送礼,构成单位犯罪;若甲为了自己的孩子能上更好的学校而送礼,不构成单位犯罪,为自然人犯罪。
2.
处罚原则:
(1)
双罚制:既罚单位,又罚相关自然人。
(2)
单罚制(例外):只罚相关自然人。
(3)
判断:在我国单位犯罪中能够只罚单位(错误),原因:存在只罚自然人的情形,没有只罚单位的情形。记忆方式:无论如何,干坏事的人都跑不了。
【注意】
1.
刑法中,“年满”是生日当天开始计算(错误),原因:生日第二天开始计算。
2.
张三是间接性精神病人,杀人时正常,抓时疯了:要承担刑事责任。
3.
醉酒的人要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需要处罚(错误),原因:应当一样。
4.
13 周岁的小孩,故意杀人,一定承担刑事责任(错误),原因: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行为、后果、情节、程序)。
5.
15 周岁少年,对单纯的绑架行为不需要担刑责,如果撕票,要承担刑事责任(烧杀奸抢,伤贩爆投)。
6.
我国单位犯罪中只罚单位(错误),原因:无论如何,干坏事的人跑不掉,存在只罚自然人的情形,不存在只罚单位的情形。
7.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口诀:
(1)
不满十八(12-18 周岁的未成年人)过失翁(已满 75 周岁的老人,过失犯罪)——应从减(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老翁故意(已满 75 周岁的老人故意犯罪)半癫疯(半迷糊)——可从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解析】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时的心理态度,即犯罪时心理是怎么想的。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2 个故意和 2 个过失。
1. 犯罪故意
(1)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解析】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通过关键词区分。
1.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追求结果的态度。
2.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有意放任”指对结果的发生是无所谓的心态、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3.
举例:
(1)
比如张三怀疑老公李四出轨,想将老公李四毒死,在老公李四的饭中下毒,老公吃下后死亡,张三明知、希望、追求老公死,属于直接故意。
(2)
比如老公带着邻居王五回家,王五也吃了有毒的饭菜,张三为了毒死老公,没有阻止王五吃有毒的饭菜,张三明知王五吃了会死亡,有意放任、听之任之,属于间接故意。
2. 犯罪过失
(1) 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解析】
1.
犯罪过失:
(1)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疏忽而没有预见)。
(2)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没有避免成(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2.
举例:
(1)
比如护士因为分手心情不好,给病人打青霉素时忘记做皮试,病人青霉素过敏死亡,作为护士应当预见,但由于属于疏忽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2)
比如张三学习射击,觉得自己枪法很好,让李四在 10 米外头顶苹果,结果打到李四的脑袋,已经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没有避免成,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3.
意外事件:行为人根据当时的各种情况,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法律不强人所难,定性为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甲在马路上行走时突然打了一个喷嚏,旁边的乙被恶心死,对于乙的死亡,甲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定为意外事件,甲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毕竟给别人吓死,民事上给予一定补偿。
【注意】
1.
直接故意为明知+希望。
2.
间接故意为明知+放任。
3.
疏忽大意的过失为应当预见,由于疏忽了而没有预见。
4.
过于自信的过失为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最终没有避免成。
5.
意外事件为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
(三)犯罪客体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 犯罪客体 vs 犯罪对象
【解析】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关键词“社会关系”,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国家制度等,是抽象的社会关系。
1.
犯罪客体:抽象的社会关系,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制度等。
2.
犯罪对象:侵害行为所具体指向的人或物。
3.
如甲一刀把张三杀死,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抽象的社会关系,即张三的人身关系,可以理解为张三的生命权,犯罪对象是侵害行为具体指向的张三这个人。
4.
关系: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1)
犯罪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只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就构成犯罪,但四要件不包括犯罪对象。
(2)
犯罪不一定有犯罪对象。如我国有偷越国境罪,违背国家边境线管理制度,偷偷踏出边境线,该罪名没有具体打击到某个人或物,但却藐视了国家的边境管理制度,有犯罪客体,但没有犯罪对象;在我国越狱会构成脱逃罪,如张三趁着狱警李四睡着之后逃出,没有具体侵犯到某个人或物,但却藐视了国家的监狱管理制度(犯罪客体)。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 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 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解析】
1.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客观上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甲一刀把张三砍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拿刀砍是危害行为,张三死亡是危害结果,张三死亡是因为甲拿刀捅。
2.
危害行为:
(1)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如甲一刀砍死张三,甲拿刀砍是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故意杀人行为,即作为的故意杀人。
(2)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应为、能为、不为。
①如甲作为普通老百姓,看到房子着火不救火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规定甲应为;若消防员看见房子着火但不救火则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消防员应当救火
(应为)、能救火(能为),但不救火(不为)。
②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认为没有钱、不能养活,于是丢弃了刚出生的婴儿。父母构成不作为犯罪,父母应当养活孩子、能养活孩子,但是不养活孩子。
③甲和保姆签订合同,约定保姆照看甲的孩子、保障甲孩子的安全,保姆看到孩子拿着剪刀往眼睛上戳,但是不管,成年人保姆要保证孩子的安全,要及时阻止,但是不阻止,构成不作为犯罪。
2.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解析】
1.
危害结果:
(1)
实际损害:如甲一刀把张三砍死,尸体摆着是实际损害。
(2)
现实存在的危险状态:有些犯罪不要求有结果,只要求有危险的状态即可,如危险驾驶罪,其中之一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没有结果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要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状态)。
2.
因果关系:行为导致结果,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
如甲一刀把张三砍死,张三死亡是因为甲砍的。
(2)
考试经常出现反例:迷信犯,用迷信、巫蛊手段杀人。如甲恨张三,在小人上写着张三的生辰八字,并扎小人的脑袋、嘴、胳膊、心脏,张三死亡,甲是迷信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扎小人的行为与张三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注意】
1.
客体:
(1)
区分:
①犯罪客体:抽象社会关系。
②犯罪对象:具体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
(2)
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犯罪对象。
2.
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
①作为:积极的行为:
②不作为: a.应为。 b.能为。 c.不为。
(2)
危害结果:
①实际损害。
②现实存在的危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