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犯罪排除事由
【注意】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不是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正当防卫也可以为了他人的利益:如见义勇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2.
正在进行(时间要件):ing 状态,事前或者事后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1)
事前(先下手为强,先发制人):如张三对甲说“后天我要把你弄死”,于是甲今天先下手为强把张三弄死,事前不属于正在进行,不成立正当防卫,构成什么定什么罪,甲把张三杀死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2)
事后:常见有三种情况。
①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如张三在昨天把甲揍了,甲今天看到张三把其揍了,属于事后行为,甲构成什么定什么罪,不是正当防卫。暂停的行为不属于结束,如张三要强奸李四,刚把李四按倒,结果张三接了个电话,此时不属于结束,张三在接电话的过程中李四可以进行防卫。
②不法侵害人已经放弃犯罪:如张三在晚上看到背影曼妙的女子李四想实施强奸,结果刚把李四按倒之后被吓跑,意味着张三已经放弃犯罪,此时李四不能把张三抓回来揍一顿。
③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没有继续侵害的能力。如张三要强奸李四,结果李四一脚把张三踢晕,李四不能再用刀捅张三,因为张三丧失继续侵犯的能力。
3.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能是假象误会。如甲有被迫害妄想症,总认为有人要害自己,某天甲走在路上,乙拍了甲的肩膀要问路,甲以为乙要猥亵自己于是把其揍了,此时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甲假象误会的。
4.
目的: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常见干扰项:
(1)
打架斗殴:本身是违法行为,目的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是满足打架的私欲,不构成正当防卫。
(2)
挑拨防卫:勾引对方打自己。如甲想打张三,但甲先不动手,于是挑逗张三,张三生气打甲,甲防卫也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挑拨防卫(目的不是制止,而是满足打对方的私欲)。
5.
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造成损害:通俗理解为“揍的是坏蛋”。如张三打甲,但甲打不过张三,甲不能揍张三的媳妇,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揍其家属。
6.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
一般情况把别人弄成重伤或者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如张三到甲的地里偷瓜,甲踹死张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2)
我国没有防卫过当罪,若构成故意杀人则定故意杀人罪,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则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
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必须、一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宽大处理)。如“于欢辱母案”,要账的人对于欢的母亲做出不法行为,于欢一气之下弄死几个人,还把人弄成重伤,二审定性为防卫过当,必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导致人死亡以及重伤,免除不太合理,最终法官将其减到
5 年有期徒刑。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
1.
假设有人拿着刀要杀甲,甲在防卫过程中无需考虑犯罪分子,也无需考虑别过当。如昆山宝马龙哥案,宝马男刘海龙要拿起刀砍小明(正在杀人),结果刀掉在地上,刘海龙捡起刀之后会继续杀害小明(暂停行为),小明把刀捡起来反杀龙哥,最终定性为无过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
无过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如一个人拿着刀向自己走来,自己不明确其的目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正当防卫”,与正当防卫一样,打死勿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防卫的过程中,哪怕把对方弄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
无过当防卫时间要求正在进行。如张三拿着一把刀杀甲,结果甲把张三踹晕,张三一直没有起来,甲拿刀把张三杀了则不属于无过当防卫,因为不满足正在进行,也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也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下手重了属于防卫过当,张三已经晕了,甲把张三弄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
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紧急避险:核心概念是“保大放小”,为了保护较大的利益而侵害第三方较小的利益。如张三拿刀要杀甲,甲拼命逃跑,跑不动时看到路边有李四的车,于是甲骑着李四的车逃跑,成功规避了张三的追杀,甲为了保护自己的命
(较大利益)而侵犯了第三方的车(较小利益)。
1.
遇到危险:危险来源于人(如张三要杀甲)、动物(如老虎要吃甲)、自然界(山崩、地震、海啸等)。
2.
不得已:正当防卫不强调不得已,因为正当防卫打击的是不法侵害人(坏人);紧急避险针对无辜第三方的利益,如张三追杀甲,甲把李四的车骑走,李四比较无辜,因此不能滥用权利,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3.
保大放小:若保护利益和损害的利益相等也不可以。
(1)
如张三杀甲,甲用李四挡刀,李四因此死亡,此时不可以,因为甲和李四的命都是命,甲明知道拉李四挡刀,李四会死亡,放任李四死亡,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2)
人身权益(生命权居于最高地位)>财产权益。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1.
限制: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员、警察、医护人员等。甲是消防员不能赶到火灾现场说“里面都是钱,我进去可能丧命,要保大放小,紧急避险,别让我进去了”。
2.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即避险过当。我国既没有防卫过当罪,也没有避险过当罪,如何定罪按照刑法分则,构成什么定什么罪。
3.
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指必须,即必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论是防卫过当,还是避险过当,都是应减免。
【注意】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对防卫人和避险人而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原则上不承担,过当则需要承担),由引起危害的“家伙”承担。如张三追杀甲,甲骑坏了李四的车,由张三赔偿。如果危险来源于动物、自然界,由避险人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