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成立条件

1.   必须二人以上。

2.   必须有共同故意。

3.   必须有共同行为。

【解析】共同犯罪在学术中有不同的学说,不同学说的答案不同,就考试而言,掌握传统理论通说即可。

1.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两个人都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2.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是的关系。

(1)   必须二人以上:刑法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二人以上即主体/人数的要求,X≥2 人。

(2)   必须有共同故意:主观上的要求,即这些人朝着同一个目标共同去犯罪。假设两个人中一个人是故意、一个人是过失,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比如张三想越狱,于是趁狱警李四睡着时越狱,此时张三是故意的,李四是过失导致的,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3)   必须有共同行为(重点;客观要求):共同行为并非要做一模一样的事情,而是朝着同一个目标,有意思联络(有共谋)或共同协作(有共同实行),二者有之一就是共同行为,是的关系。

(4)   案例:张三和李四一起共谋去盗窃,盗窃当天只有李四一个人去了,张三没有去,此时满足二人以上;有共同故意,二人都想去盗窃;有共同行为(共谋或者共同实行有之一,虽然没有共同协作,但是有共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补充:共同犯罪既遂

原则: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个共犯人既遂,其他所有共犯人无论最终是否参与到最后,都成立既遂。

【解析】补充:共同犯罪既遂。

1.   共同犯罪是至少两人去犯罪。原则: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2.   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个共犯人既遂,其他所有共犯人无论最终是否参与到最后,都成立既遂。相当于一条贼船,只要上去就不要想轻易下来。如张三和李四共谋去盗窃,此时成立共同犯罪,符合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有共谋,盗窃那天张三没有去,李四去了且偷到了东西,属于既遂,没有去的张三也成立既遂,因为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二)排除情形

1.   同时犯。

2.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3.   间接正犯。

【解析】排除情形:很多人一起干坏事,但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共同犯罪的排除情形。

1.   同时犯:偶然遇到的情形。比如甲去张三家偷东西,甲前脚刚踏进去,发现前辈乙也在偷东西,二人相视一笑,各偷各的、各回各家,此时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虽然二人都在盗窃,但没有事先共谋、共同故意,属于同时犯。若二人都被抓了,各自定各自的盗窃罪。

2.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比如张三与李四共谋一起去王五家偷东西,张三偷完后回家了,李四偷完东西后杀了王五,二者只对盗窃行为有共同故意,杀人行为是超出共同盗窃之外的行为,因此李四自己杀人,李四自己担责。

3.   间接正犯:正犯指真刀真枪去干的人,间接正犯即间接去干的人,是背后的黑手,典型为把他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形。经典案例:医生想要毒死病人,但自己不愿意动手,于是将有毒的针交给了不知情的护士,该护士把有毒的针给病人注射之后,病人死亡,即医生利用了护士的不知情,将护士当作工具人去犯罪,医生是间接正犯,护士是被当作工具来利用的工具人,护士不担责,因此医生和护士不是共同犯罪。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   主犯

(1)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解析】

1.   共同犯罪中有很多人一起去犯罪,每个人的分工和起到的作用不同,根据分工和作用将共犯人分为四大类: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   主犯:分为两类。

(1)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老大):犯罪集团指至少 3 人的团伙,即 X≥3 人。如一伙人组成黑帮,黑帮中的老大是主犯。

(2)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只要 2 人即可成立(X≥2 人)。如两个人去盗窃,一个人进去偷,另一个在外把风,进去偷的人是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命题:至少在 3 人中才能够成立主犯(错误),原因:

2 人中也能成立主犯。

 

2.处罚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解析】处罚:

1.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正常处罚即可。

2.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从犯及其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1.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比如两个人偷东西,甲进去偷,乙在外面把风(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2.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唯一):即应从减免,刑法中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只有从犯是这样搭配,具有唯一性。考试中出现其他任何与应从减免搭配的都是错误的。

(1)    命题:未成年人犯罪应从减免(错误),原因:应是应从减,不满 18过失翁,应从减;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

(2)    命题:从犯可从减免(错误),原因:可以和应当不同,可以有选择,应当是必须、一定的意思。

(3)    命题: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错误),原因:比照主犯1979 年旧刑法的表述,新刑法已经删除了这四个字。

 

(三)胁从犯及其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胁从犯: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成立胁从犯。

1.   比如甲想让张三和自己一起去偷东西,张三不愿意去,甲打了张三,张三最终同意,但张三在偷东西时不积极、偷的东西也不多,起到较小作用,此时张三是胁从犯。因为张三是不完全自愿,并且在偷的过程中起到较小作用、不积极。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2.   假如张三在甲的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去参加,但在偷的过程中发现偷东西非常有意思,于是偷的很积极、偷的东西比甲还多,起到主要作用,此时张三不成立胁从犯,属于主犯。

3.   对于胁从犯,应当(必须)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量刑较轻,因为主观上是不完全自愿的,客观上起到较小作用、社会的危害度较小,所以量刑比较轻。

4.   若某人完全被强制,此时不成立胁从犯:比如甲想要杀张三,自己不想动手,于是将李四打晕,甲在李四手里握住一把刀将张三杀死,李四完全被强制,所以李四不成立胁从犯,由甲担刑责,相当于是背后的黑手,将李四当作工具人利用,为间接正犯。

 

(四)教唆犯及其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1.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1.   教唆犯:让不想犯罪的人犯罪,对于教唆的人就是教唆犯。典型是买凶杀人的情形,比如甲想要杀张三,但自己不想动手,于是把钱给了李四,让李四帮自己杀张三,属于买凶杀人,甲是教唆犯,李四是被教唆的人。注意:下面讲解的考点针对的都是教唆犯的问题,不需要考虑被教唆的人做了什么事,研究的是教唆犯。

2.   教唆犯的三个考点:

(1)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起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处罚;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按照从犯处罚。

命题:教唆犯一定起到主要作用/次要、辅助作用(错误),原因:都有可能。

(2)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毕竟把小孩教坏了),应当从重处罚。

(3)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甲让张三去杀人,结果张三没有杀人,反而去盗窃,此时甲是教唆未遂,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注意】

1.   至少三人以上才能成立共同犯罪(错误),原因:至少两人以上即可。

2.   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必须要有共同故意(正确)。

3.   二人相约去抢劫,其中一人去杀人,对于杀人的行为也是共同犯罪(错误),原因:属于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4.   偷东西时偶然遇到同行也成立共同犯罪(错误),原因:同时犯不成立。

5.   犯罪集团的成立至少 5 个人(错误),原因:3 人即可。

6.   对于从犯是可从减免(错误),原因:应从减免。

7.   在我国一个人若是被胁迫、不完全自愿参加,但起到了主要作用,也能按照胁从犯处罚(错误),原因:起到主要作用按照主犯处罚。

8.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要从重处罚(正确)。

9.   被教唆的人没有听话,没有干被教唆的事,对于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