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刑罚
一、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5 种。
1. 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
【解析】
1. 刑罚:我国刑罚分为两类,即主刑(五种)和附加刑(四种)。
2.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干扰项:死缓不是主刑,也不是独立的刑种,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适用方式。比如张三因某罪被判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死刑有两种适用方式,即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严厉程度依次递增,我国最轻的主刑是管制,最重的主刑是死刑。
(2)
管制:
①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意味着被判管制之后可以回家待着,但毕竟被判了刑,主要由基层的司法工作人员,如司法局、司法所的人对被判处管制的人进行社区矫正。
②社区矫正:如定期进行沟通交流,纠正犯罪恶习、心理,偶尔参加义务劳动等。
③管制期间可以参加劳动,为同工同酬,即干一样的活,给一样的钱。比如甲被判处管制,乙是良好市民,甲和乙做了一样的活,二者就要给一样的钱,不能因为甲被判处管制就差别对待。
④管制期限:范围是 3-2-3,即单独因为一个行为被判处管制,对应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多不能超过 3 年。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
罚时不得超过 1 年。
【解析】拘役:
1.
需要关押,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时间上相对较短,由公安机关在看守所执行。
2.
因为是短期关押,说明犯的事情相对不是很严重,因此受刑人每个月有1~2 天的“探亲假”。
3.
期间也可以参与劳动,如缝鞋垫、皮球、踩缝纫机等,酌量发给报酬,酌量即看着给。对比:管制在外面干活,是同工同酬;拘役在里面干活,是酌量发给报酬。
4.
拘役刑期是 1-6-1:单独因为一个行为被判处拘役,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多不超过 1 年。对比记忆:管制是 3-2-3,拘役是 1-6-1,二者都是对称的;管制在“外面”,时间可以长一点,因此是
3 打头;拘役被关起来,时间较短,因此是 1 打头。
5.
注意:
(1)
拘留和拘役不同,拘留常见的是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侦查阶段进行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如对大闹法庭的人进行司法拘留。拘役已经执行、定罪,刑事拘留还在侦查阶段,未进行审判。
(2)
行政拘留在拘留所中执行,拘役、刑事强制措施、先行羁押在看守所执行(可能触犯刑法)。如李某因嫖娼拘留 15 日,被关在拘留所;吴某因为强奸、聚众淫乱罪等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被关在看守所,所以二者不能见面。
3.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解析】
1.
有期徒刑:相比较拘役而言时间更长。
2.
期限:
(1)
若犯一个罪,有期徒刑在 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
(2)
若犯了多个罪,如 A、B、C、D 四个罪,不能无限相加,不切实际,涉及封顶问题,将 4 个刑期相加看总和:
①总和 X<35,数罪并罚最多不得超过 20 年。
②总和 X≥35,数罪并罚最多不得超过
25 年。
(3)
案例:
①张三犯了三个罪,每个罪都被判处 10 年,数罪并罚,最高判 20 年。
②张三犯了四个罪,每个罪都被判处 10 年,数罪并罚,最高到 25 年。
(4)
我国有期徒刑最高 25 年,但西方国家可能判处几万年,我国比较人道,
相当于“打折”。比如唐山打人案中的陈某某最终被判 24 年有期徒刑,说明他犯了多个罪,因为一个罪最多 15 年;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故他的原判刑期应该在
35 年以上,才有可能超过 20 年。
4.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解析】
1.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一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若表现比较好,如有重大立功、发明创造等,相应会有减刑、假释等措施。实践中,某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一般关十几年就出来了。
2.
折抵刑期(重点):
比如张三犯罪之后被抓,不会立刻审判,有讯问、调查、排期等过程,因为我国司法资源有限,需要排档,什么时候排到什么时候进行审判,等待的时间会将犯罪分子关起来,这段时间是先行羁押,一般羁押在看守所。如吴某的事情被曝光的很早,但是在
2022 年下半年才最终被判决,中间的时间在先行羁押,此过程是留给侦查机关进行调查、讯问、排期的过程,排到他之后法官进行审判,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白羁押,要将先行羁押的时间扣掉,即折抵刑期的过程。
审判结果不同,方式不同:
①若最终被判处管制刑:管制不关押,先行羁押关起来了,此时关的
1 天折抵不关的 2 天。比如张三被先行羁押 30 天,最终审判结果是执行管制 90 天,30天折抵 60 天,最终再执行 90-60=30
天即可。
②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和拘役都关押,先行羁押也是关起来,因此
1 天折抵 1 天即可。比如先行羁押 30 天,最终判处拘役 60 天,再执行 60-30=30 天即可。
③若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无穷大,无穷大减一个数还是无穷大,此时折抵无意义,因此不折抵。
5. 死刑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解析】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因此我国秉持慎杀的原则,即谨慎判处死刑的原则。
适用条件:
(1) 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 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解析】
1.
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考试不会考查罪行极其严重有哪些情况,只会考查“极其严重”四个字,如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2.
适用对象的限制:有三类人不适用死刑,分别是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老人。
①“审判时”做扩张解释,指从关押到执行期间,只要妇女曾经怀过孕就不适用死刑,不论孩子是否出生、是否流产、如何出生、如何流产,只要怀过孕就不适用死刑。
②比如妇女在关押时是怀孕的,关押第二天流产了,此时不适用死刑,因为怀过孕;若在关押的前一天孩子流掉了,从关押到执行期间没有怀过孕,此时可以适用死刑。只看这段时间内是否怀过孕,只要怀过孕就不适用死刑,基于人道主义,孩子是无辜的。
③比如女高官被判处死刑,但是表示自己怀孕了,即便已经被判处死刑,但是没有执行,最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
①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如果 76 周岁的老人把人大卸八块杀死,此时可以判处死刑。
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修饰的仅仅是老人,意味着对于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都不适用死刑。
3.
注意:不适用死刑指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最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3) 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 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解析】
1.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程序要求较高,判完之后,要执行有核准过程。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全国只有北京一家)。
被判处死缓,需要缓两年,相对没有那么紧急,上报时可以降一级,可以报请省高院进行核准。
2.
执行制度的限制(死缓的问题):死缓是缓 2 年,2 年期间要在监狱里待着。该期间内表现不同,结果不同:
(1)2 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直接变为无期徒刑。
(2)2 年内不仅没有故意犯罪,还有重大立功,如舍己为人、检举重大贪污腐败案件,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
(3)2 年内有故意犯罪,看情节是否恶劣:
①如果情节不恶劣(如小偷小摸的行为):再给一次机会,重新计算
2 年的
死缓时间,即再给
2 年的轮回,看下一个 2 年表现如何。
②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如越狱时杀死狱警、与狱友发生冲突杀死很多人,意味着这个人不想悔改,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3.
从死缓的结果来看,只要一个人被判处死缓,只要自己不“作妖”很难死掉;因此生活中某人被判处死缓,受害人家属不同意,因为死缓很难死掉,而生活中常说“一命抵一命”。
【注意】
1.
管制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错误),原因:管制是不关押,拘役才是被关起来。
2.
拘役期间参加劳动是同工同酬(错误),原因:拘役在里面是酌量,管制在外面是同工同酬。
3.
拘役的期限是 3-2-3(错误),原因:拘役在里面,时间短一点,1 打头;管制在外面,时间长一点,3 打头。
4.
我国因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到 15 年;多个罪,最多能到 25 年。
5.
管制 1∶2 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1∶1
折抵;无期徒刑不折抵(正确)。
6.
犯罪时不满 18、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老人一律不适用死刑(错误),原因:老人有例外。
7.
不适用死刑指不适用死立执,但是可以适用死缓(错误),原因:既不适用死立执,也不适用死缓。
8.
死立执也可以报请省高院核准(错误),原因:死立执必须报请最高院核准,死缓报请省高院核准。
二、附加刑
1. 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解析】
1.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既可以判处主刑+附加刑,如判有期徒刑 5 年,
并处罚金 5000 元;也可以单独判处附加刑,如单独判处罚金。 2.罚金,即交钱:
罚金≠罚款: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罚金是刑法中的附加刑。记忆方式:金对应“金子”,更值钱、更加严厉,因此是刑法中的附加刑。
一个人被判处罚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也可以分期付款。一个人确实有困难,分期更有利于国家。
2.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1)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 4 项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解析】剥夺政治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六大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易错点: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有创作、写书的权利,但不能出版。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职务都不能担任,如不能去当一个普通的小科员。
4.
担任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不包含私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按照理论只剥夺领导职务,即按照理论做题,若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到事业单位中担任一个普通小职员。
(2)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解析】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即什么时候是应当剥夺,什么时候是可以剥夺,应当是必须、一定;可以指有选择。
1.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必须、一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必须、一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记忆“一串重罪”即可),可以(有选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
考试考查对应关系,口诀“国安(危害国家安全)死无(被判处死刑、无期,且剥夺终身)是应当,一串重罪是可以(可以剥夺,也可以不剥夺)”。
5.
命题:张三危害国家安全,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错误),原因:口诀 “国安死无是应当,一串重罪是可以”。
(3)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除以上规定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解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多久的问题):做题三步走。
1.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是和管制相等的,同时执行。如甲被判处管制 6 个月并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6 个月。
2.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终身。无期徒刑可能表现比较好,最终变为有期徒刑;死刑有死立执、死缓,在死缓的情况下,有可能表现比较好,最终变为有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变为
25 年的有期徒刑。一个人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表现比较好,主刑变为有期徒刑,本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刑变了,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要变,从终身变为
3-10 年。
3.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形,都是 1-5 年之间。如张三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此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
1-5 年之间。
3.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解析】
1.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的内容,因为没收财产没收的是个人的财产,所以不没收家属的;并且没收的是合法财产,因为非法财产在刑法中是理应收缴。因此考试出现“非法”肯定不是刑罚中的附加刑。
2.
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不可以对本国公民驱逐出境。
【注意】
1.
在我国,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错误),原因: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2.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没有文学创作的自由了(错误),原因:有创作自由,但不能出版。
3.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去国企工作了(错误),原因:不能当领导,可以当普通的小职员。
4.
张三被判处死刑,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错误),原因:“国安死无是应当,一串重罪是可以”。
5.
张三被没收非法财物,对应附加刑(错误),原因:附加刑是没收财产。
6.
本国公民符合条件也能驱逐出境(错误),原因: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