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人员犯罪类型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解析】

贪污罪(重点):

1.   贪污罪的主体: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即通俗意义上的公职人员,可以理解为给国家干活的人或国家工作人员。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的财物贪了,定贪污罪。比如:甲是公安部的部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贪了,此时定贪污罪。

(2)          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贪了不还,此时定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如私企员工、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贪了不还,此时定职务侵占罪。

(3)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否从事公务,从事公务的就算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中贪污罪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甚至是村委会、居委会的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的人员都能定贪污罪。从事公务指的是相对正式的,国家机关中开车、看大门、后勤做饭的不算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

2.   贪污罪要求非法占有:意味着这个人将公共财物占有之后不会再归还。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物拿走之后不还,定贪污罪。对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物拿走之后还会还,定挪用公款罪。区分不还分三步走:

(1)   题干中有关键词:通过关键词区分,如题干出现非法占有,显然不会还;如果题干中出现关键词挪用挪用即挪出去用一会,意味着可能会还,定挪用公款罪。

(2)   根据题干表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为不会归还。如某人携公款潜逃至国外,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属于毁尸灭迹),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拿走了钱不入账),意味着不会归还。

(3)   题干中没有关键词和相应的表述,因为贪污罪的量刑比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更高一些,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认定他还会归还,此时直接定挪用公款罪。

3.   判断:

1)(四川)甲是公职人员,通过购买发票报账的方式将其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费报出 20 万元用于生活支出。购买发票报账属于有情节,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会归还。

2)(山东)张某是公安局的财务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20 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关键词挪用,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3)(河南)某市民政局干部刘某利用职权,将单位的 50 万元占为己有,购买了股票。半年后刘某将手中股票抛出后,携款潜逃(不会再还)。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4.   贪污罪贪的钱是特定的,即公共财物,是国家的钱。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或者对外交往(国与国之间)中会收到一些礼物,此时礼物应当交公。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公务活动中,收到礼物数额较大,应当交公拒不交公的,仍然定贪污罪(能判断正确即可)。

5.   刑法的罪名一般都有数额要求,但无需掌握,考试很少涉及,以了解为主,如贪污罪有数额要求,一般情况要求 3 万以上;有特殊情节的,1-3 万之间也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解析】

1.   挪用公款罪:挪用意味着挪出去用一会儿,有可能会还,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有三种活动之一,定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   进行非法活动:如挪用公款进行嫖娼、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2)   进行营利活动:典型的营利活动是炒股、投资。其他活动:除了非法、营利之外的其他活动,兜底条款。如挪用公款去看病、整容、打赏女主播、送给女情人等都不是非法和营利活动,属于其他活动,必须同时满足超 3 个月未还,才构成挪用公款罪。若甲挪用公款去看病,不属于非法和营利活动,两个月就还了,此时不能定挪用公款罪,因为罪刑法定。不是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进行其他活动没有超过 3 个月,没有其他情形在刑法中不构成犯罪,但是毕竟违纪了,会受到内部惩处。

(3)   无论哪种活动都想要归还,前两种不要求时间,第三种要求超过 3 个月未还。

2.   区分:

(1)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共财物+会还(进行三种活动之一,非法、营利、其他活动超过 3 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罪。

(2)       非国家工作人员(比如私企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钱+会还(三种活动之一,非法、营利或其他超过 3 个月未还)=挪用资金罪。

(3)       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物拿走后不还,定贪污罪。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钱拿走不还,定职务侵占罪。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解析】

1.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特殊的钱),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2.   区分:

(1)       国家工作人员将专款挪走(意味着会还)+其他公用(给单位盖楼、买公车),违反专款专用制度=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2)       国家工作人员将专款挪去+进行其他私用(三种活动之一,非法、营利或其他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定挪用公款罪。挪用的钱比较特殊,情形比较恶劣,从重处罚。

 

(四)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解析】受贿罪:

1.   受贿罪 VS 贪污罪:区别在于对象,贪污罪贪的是公共财物(国家的钱);受贿罪拿的是他人的钱(老百姓的钱)。

2.   受贿罪的两种情形:

(1)   索取他人财物:主动向别人要钱。如领导对甲说想升迁得意思一下。

(2)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动收钱),为他人谋取利益。如甲送钱给领导,让领导帮忙办事。

(3)   无论是主动索取他人财物,还是被动收钱为他人谋取利益都能构成受贿罪。在我国主动索取他人财物不构成索贿罪,罪刑法定,我国没有索贿罪,经常作为干扰项出现,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定受贿罪。

3.   财物:不仅指货币,还指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1)   货币:钱。

(2)   物品:如豪车、豪宅。

(3)   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会员卡服务、旅游服务等与财产挂钩的,都认定为财产性利益,都算财物,都构成受贿罪。

4.   为他人谋利:甲找领导办事,领导把事情办成了,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送了钱,领导没办成事情也算。为他人谋取利益指承诺、实施、实现三者有之一,就算作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

(1)   承诺:如领导将钱收了说放心,这事包在我身上

(2)   实施:确实运转了。

(3)   实现:事情最终办成了。

5.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购买或销售物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账外的)、手续费(本来不用收钱,但是收钱),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考试出现判断正确即可。

6.   拓展:受贿罪分为 2 种,索取他人财物(只要领导要钱,就构成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被动收钱,没有为他人谋利,不构成受贿罪;被动收钱+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

 

(五)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解析】行贿罪:

1.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如甲为了考上公务员,给市长送礼,想要市长给自己试题答案,甲可能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指送钱的一方,受贿罪指收钱的一方。

2.   行贿罪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正当利益(正常情况下是应得的利益)而送钱不构成行贿罪。

(1)       如甲通过公务员笔试,考了第一名,与第二名相差 10 分,但第二名是市长的儿子,甲担心考官给自己穿小鞋,送给考官 100 万元,表明公正主持面试即可,不用给自己开小灶,凭借自己的能力可以考上,此为甲应得的利益,属于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2)       考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取 100 万元,构成受贿罪。受贿罪不存在正当与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老百姓办事不能收钱,一旦收钱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3.   犯罪主体包括 2 类,即自然人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自然人。在我国为了单位的利益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是 2 个罪名。判断:我国行贿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错误),原因:单位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4.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能判断即可)。

4.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要看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

(1)   如某日甲在家中坐着,公安部部长让甲给自己 100 万元,否则就给甲

穿小鞋,甲被迫无奈给了他 100 万元,此时不能给甲定行贿罪。

(2)   再如甲给了公安部部长 100 万元,趁机让公安部部长在公安局给自己安排职务,甲因此得到了一个编制职位,获得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3)   判断:因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错误),原因:要看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行贿罪。

 

(六)滥用职权罪(故意)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七)玩忽职守罪(过失)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解析】滥用职权罪 VS 玩忽职守罪:主要掌握区分。

1.   通过故意和过失区分:滥用职权主观上是故意导致,玩忽职守罪主观上是过失导致。

2.   案例:

(1)   如张三白天遇到劫匪,于是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发现劫匪是自己的小舅子,于是抓了张三,给张三带来重大损失,此时警察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构成滥用职权罪。

(2)   若张三凌晨 2 点打电话报警,接电话的警察由于睡着没听见,给张三造成重大损失,警察不是故意不接电话,作为值班警察应当接电话,由于疏忽没有接到,此时定玩忽职守罪。


(八)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解析】徇私枉法罪:

1.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规定与宪法不同,刑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院法官、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正在侦查的警察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对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看是否有侦查资格,有侦查资格的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2.   主观上是故意的: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比如甲是法院的法官,明知其无罪,但故意给他定罪/明知其有罪,故意给他定无罪。

3.   徇私枉法罪一般比较特殊,明知其无罪,但故意给他定罪/明知其有罪,故意给他定无罪,往往与利益有关。徇私枉法罪往往与受贿罪有关,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对于徇私枉法并且受贿的,此时要择一重罪定罪(记忆),看受贿的情节更严重,还是徇私枉法的情节更严重,哪个的情节更严重就定哪个罪。

 

 

【注意】

1.   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物拿走不还,定贪污罪。

2.   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物拿走后还会还,进行三种活动之一,定挪用公款罪。

3.   非国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钱拿走不还,定职务侵占罪。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钱拿走后还会还,进行三种活动之一,定挪用资金罪。

5.   国家工作人员将专项款项/资金挪作其他公用,比如给单位盖楼、买公车等,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将专款挪去进行其他私用,进行三种活动之一的,定挪用公款罪。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好好工作,故意违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权限,使得国家人民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定滥用职权罪;若是过失的,定玩忽职守罪。

7.   司法工作人员如法院法官故意让无罪的人而使他有罪,有罪的人而故意使他无罪,构成徇私枉法罪。

8.   主动索取他人财物,不会构成索贿罪,罪刑法定,构成受贿罪。

9.   经济往来中收取回扣、手续费,以受贿罪论处(正确)。

10.   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要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   行贿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错误),原因:单位会构成单独的单位行贿罪。

12.   因为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错误),原因:要看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