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庭的职能定位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法院主要作为国家的一个专政工具,打击犯罪活动是法院的主要职能,刑事案件主要是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与刑事审判庭直接移转卷宗。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商事行为的逐渐增加,民商事纠纷逐渐增多,法院作为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机制,面临的民商事案件量逐年增长。民商事审判,包括逐渐增多的行政审判工作,是由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需要法院设置对外的工作窗口,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当时的案件受理事项分散于各个审判庭和派出法庭,立案审查标准和立案程序存在不规范的现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全国各级法院开始探讨司法改革,试图借助立案改革和审判流程管理,解决上述问题,树立法院的形象,维护司法的权威。 

1993年7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强化审判监督,对立案与审判分立问题进行试验,以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年11月,在全国法院告诉申诉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推广介绍了立审分立、审监分立的经验。

1996年11月,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集中讨论了立审分立的必要性。

1997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和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确立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立原则,全面加强立案工作,实现立案工作专业化、规范化。该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是立案审判工作的分水岭。

1998年7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对于立案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凡单独设置立案机构的,名称统一为某某人民法院立案庭,设在告申庭内的,名称统一为某某人民法院立案室,并对外公开挂牌。各级法院逐步设立立案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立案庭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

(三)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对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四)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

(六)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和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

(七)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八)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有关领导与部门通报。

(九)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查处理和督办,并回报或转报结果。

(十)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上访老户工作。

(十一)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基层法院检查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当时的立案改革的目的是实现立案工作的专门化,即由统一的立案机构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有人称为“大立案”改革,各级法院在推行这一改革的过程中,又把案件审判程序管理和审限跟踪管理纳入立案庭的职责范围。

在当时立案改革之初,立案庭职责较为广泛,主要有六项职能:一是专门立案。立案庭集中过去分散于审判业务庭和人民法庭的立案业务,实行统一立案,是一个专门业务庭。二是准备程序。立案庭承担着庭前准备、排期开庭、送达保全、卷宗传递等审判辅助工作,面向审判业务庭开展庭前准备等服务工作。三是管辖案件的审查和处理。立案庭审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案件,有效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四是审判流程的管理。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用提示、跟踪、催办、督办等方式,监督本院个案的程序正当和如期审结,保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得以实现。五是审判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通过复查听证,决定立案一再审,对个案进行监督。六是信访管理。立案庭组织法院干警接待群众来访、回复人民来信,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随着法院司法功能的细化,申诉审查庭、信访办、审判管理办公室、诉讼服务办公室先后成立,立案庭相关职能由这些部门承接。现在,立案庭的主要职能有:

一是专门立案。审查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刑事公诉案件、减刑假释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二是诉前调解。在起诉和受理阶段,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如婚姻继承、交通事故、物业供暖、小额借款、买卖合同等)先行调解,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多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三是案件审理。包括速裁案件、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管辖权异议案件、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