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案工作的性质
立案庭是负责起诉材料审查、诉讼案件挂号的法院内设机构。在诉讼法中,立案又称为“起诉和受理”,即当事人将起诉材料递交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立案法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认为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的行为。
从诉讼活动的纵向进程看,立案与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相对应。从诉讼活动的横向维度看,立案包括一审案件立案、二审案件立案、特殊程序案件立案、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判监督案件立案、执行案件立案等工作,即指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当事人的起诉、上诉、申诉,以及检察机关的抗诉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的工作。
基于“立审分立”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机构进行调整,根据诉讼法律规范的不同和审判案件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业务部门,同时,根据“立审执”分立的原则,设置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等业务部门,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独立,各司其职,同时又相互关联、互相制约,共同构成人民法院内部完整的案件审判活动。在整个案件审判活动中,立案庭作为整个诉讼活动起点,负责所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立案工作属于审判活动的一部分,立案庭属于业务审判部门,当然,鉴于立案工作中的程序性事项比较多,立案庭同时具有综合管理部门的性质。
三、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实行立案审查制,立案审查制主要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要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审查的内容包括原告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硬性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起诉条件设定过高,用词模糊,弹性较大,只要有一项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由于普通公民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以至于很多案件无法被法院立案,法院作为解决争端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无法发挥,法院自己给自己造成了一种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困境,司法公信力受到民众质疑。
在理论界中,立案审查制的存废之争一直存在。2005年,《人民法院报》在《理论与实践周刊》上,先后刊登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文章,围绕法院立案审查制度的存废等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讨论。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拉开了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序幕。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凡是法院应该受理的民事起诉、刑事自诉、行政诉讼、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均应予以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