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案导诉工作的内容
立案导诉,重在引导,就是要对来访群众进行分流。来访群众一般都是带着疑问来到法院,立案导诉阶段就要努力让他们获得满意的服务,顺顺当当的去办理各种事项。
立案导诉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引导。初来法院的当事人往往对法院不熟悉,接到传票后也不知道到哪里去开庭,不知道如何联系承办法官,此时,立案导诉人员就应该通过良好的沟通,知晓当事人的诉讼意图和目的,进而引导当事人进行与其意图和目的相适应的诉讼活动。为他们发放诉讼指导材料,指路示向,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亲自将他们带到相关场所内,或者为他们联系承办法官。对未携带起诉材料的当事人进行立案释明,告知其应准备的起诉材料、立案手续的办理流程等事宜,分流立案接待窗口的释明压力,节省当事人等候的时间;
2、接受咨询。很多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比较欠缺,往往一进法院就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导诉人员就要耐心热情的回答他们的问题,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诉讼程序性咨询以及法院事务性信息解答,将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诉讼流程做一释明,使其能够明明白地知晓自己到法院需要办的事情,以及到哪里去办。但内容不能涉及案件实体问题,当事人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时,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3、立案释明。下列与立案相关的问题可向当事人释明:应准备的起诉材料;各方当事人如何列明;立案时必须提交的初步证据,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合同、公安机关、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口薄、房产证、现场照片等;当事人不能自行选择案由时,可以对案由选择问题进行释明,但权利竞合的情况下除外。
4、联系法官。需要联系法官的,导诉人员通过办公系统通知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联系,或者将承办人办公电话告知当事人。情况紧急的,可通知法官所在庭室的相关人员及时回应当事人。
5、投诉接待。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为法院在审判、执行或法官在审判作风、审判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进行书面投诉。导诉人员要收集好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相关材料进行转递。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并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6、司法援助。对老、弱、病、残、孕人员等特殊人群应给予力所能及的特殊帮助,比如帮助残疾人写起诉状,让有残疾的当事人来一次法院就能立案,就应该成为立案导诉人员的份内之事。
四、立案导诉工作的技巧
立案导诉工作的技巧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1、确立平等的理念和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好立案导诉工作首先需要树立平等的理念和意识。要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人权,无论其职业、年龄、职务、资历、经济状况如何,都要对他们报以尊重和礼遇,以一种平等的理念和适宜的礼貌来对待当事人。对于当事人的正当诉求,应尽量满足,即使不能满足的,也要释明原因,让当事人体谅和理解。立案导诉人员要表现出诚恳和以礼相待,始终保持不卑不亢、热情大方、理智得体、温文尔雅、彬彬有礼的姿态和风格,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
2、保持耐心细致的态度。在立案导诉工作中,立案导诉工作人员不能以自己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层面来要求当事人,而应当坚持以耐心细致和循循善诱的态度来启发、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当事人的诉求涉及到方方方面,立案导诉工作人员应该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及时捕捉有价值的信息,从而迅速准确地归纳概括出当事人的诉讼意图和目的。当事人来讲述的一般都是烦心事和麻烦事,一般都认为自己受了委屈,在咨询过程中难免会有过于唠叨和啰嗦的现象,难免会说一些难听的话,甚至会哭诉和缠诉,这就需要导诉人员要培养起耐心的心境和姿态,真心关心群众疾苦,以诚挚的耐心感化当事人,拉近与当事人心灵的距离,使其放心大胆的讲述事实真相。
3、兼顾法理、情理和事理。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常识和基本的法律规定,要对法院各个部门的职能熟记于心,这是顺利开展导诉工作的前提。来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往往会带有较重的怨念和对抗情绪,其中有委屈、有愤恨、有无奈、有报复等等。这需要立案导诉人员要以法律职业人的理智、以法理、情理和事理,以公正司法的理念来化解当事人激动的情绪。要知道,当事人来法院最需要的不仅是满足诉求,还需要理智和理性的引导。这是一项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积累的导诉技能,能否在导诉过程中将一些矛盾和纠纷予以化解,体现了导诉人员的水平和智慧。
4、察言观色,巧问秒答。立案导诉人员每天都可能会接触很多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应当在不断的实践中练就一种察言观色的能力和本领。要养成细心观察的习惯,要善于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对于当事人的心情、心理、情绪变化都要能了然于心。通过揣摩当事人心理、观察当事人表情和情绪的变化、体验当事人说话的语气来了解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图和想法。然后据此辅以适当的提问,引导当事人正确讲述事实和理由。把握好提问的时机、方式和方法,要问得“在点”、问得在理、问得恰当、问得及时,减少当事人对“枝节”问题的过多陈述,提高导诉的效率。除此之外,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各种问题要给出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解答。对能够马上答复或办理的事宜,应当场答复或办理;当时无法决定的,应约定再次联系的时间或告知其等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