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工作的总体要求
不管是哪一类诉讼,民事、行政、刑事或是申请国家赔偿,虽各类诉讼的立案材料有所不同,但也存在一定的共同要求,本部分将对于这些共同的基本要求加以归纳。一审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诉状上一般表述为原告、被告,仅有刑事自诉状表述为自诉人、被告人,但从诉讼地位本质而言是一致,因而下文行文过程中仅以原告、被告作为论述。
(一)起诉状书写基本要求
向法院起诉应提交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原告系自然人的,起诉状上应由原告本人签名或捺印;原告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由当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 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对于口头起诉,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后,笔录应由原告本人签名或捺印。
诉状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具体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要求,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状一样有上述要求。
现在多数法院都建立了专业化审判庭室,对案件的分工比较细致,在实践中,一般还要求在起诉状上书写起诉的案由。
(二)主体身份证明
原告为自然人的,为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立案时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原件,没有身份证原件的,也可以提供户口本。但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并非证明自然人身份的唯一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没有这些证明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诉讼,如尚未上户口的婴儿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出生证明为身份凭证来提起诉讼,毕竟不管是身份证还是户口本,实质上都是一种户口管理的行政手段。
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先还是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现三证合一后不再要求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提交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被告信息。被告为自然人的,如果不能提供身份证号码,应写明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必要信息,以达到明确被告的要求。
(三)委托手续的办理及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手续的审查包括两部分,一是授权委托书;二是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1、授权委托书的审查
审查授权委托书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的签名或盖章的审查,这项审查目的是为了初步查明授权是否委托书的真实意思表示。同起诉书落款审查一样,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签名或盖章;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二是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果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则代理人无权进行上述应特别授权的诉讼权利。至于授权委托书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没有具体的格式性要求,只要包括了上述两项主要内容即可。当然,一般情况下,法律都能提供制式的授权委托书样本。
2、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审查
代理人可能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个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实践中表现为律所函);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