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刑事案件的立案适用立案登记制。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首先需要关注的是管辖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刑事公诉案件的审查受理
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属于登记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5、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除了以上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在查收其他案卷材料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公安侦查卷宗的册数是否同起诉书附注一致,检察机关是否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2、核查案卷中是否随卷移送了换押证,被告人换押手续是否齐全等;3,核查起诉书上注明的被告人关押场所是否与换押证注明的相一致;4、如果起诉书副本份数不足或起诉书未盖检察机关院印,可及时联系,要求补正。如果两处标明的被告人关押场所不一致,应立即与检察机关联系进行核实;5,核对输入法院案件信息系统中的案件信息的准确性;6、《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拟建议适用管制、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随案向人民法院移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
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自诉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通过自诉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和义务,有利于节约国家打击轻微刑事犯罪的司法资源。同时增加一种诉讼途径,实现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为公民提供一种尽可能的法律保护救济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1、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自诉人的自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被害人告诉。自诉人应享有自诉权,即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自诉案件原则上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5)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2、提起自诉的形式要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①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③具体的诉讼请求;④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⑤证据的名称、来源等;⑥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刑事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②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③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④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3、自诉案件的审查内容
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是为了查明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以便判明是否需要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查明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过程等犯罪事实,也不要求在这一阶段查清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提出的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是否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等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人民法院对下列自诉案件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的;(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条对自诉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 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 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