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一)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的重点集中在主管和管辖问题上,以下行文的重点也放在这个问题上。1、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查。当事人能提起诉讼的要求是与形成直接利害关系,而不能仅为事实上或客观地简单关联。比如甲用从乙处购买的菜刀砍伤了丙,在这一关系中,甲与乙、甲与丙都形成了直接的法律关系,但乙与丙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换个例子,如果是甲在使用从乙处购买的冰箱的过程中因线路问题发生爆炸使丙受伤,则甲与乙、乙与丙、甲与丙之间都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因为乙需对自己处销售的冰箱质量问题负责。二是主体存在的证明,自然人已经死亡的,或者单位已经注销的,则不能作为原告来起诉。如果其权利被侵犯,应由其他人员来主张权利。比如病人在医疗治疗过程中因发生医疗事故而死亡,或者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原告是死者近亲属而非已经死亡的人。单位被注销后,主张该单位权利的是单位的权利承继者,而非被注销的单位本身。2、明确被告的审查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明确被告的要求当事人提供被告的信息使被告足以与他人区分,达到唯一性的要求。最直接的信息就是提供自然人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单位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但对于自然人被告而言,原告有时确实无法提供的,也应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等详细信息。3、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的审查具体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在起诉状上对诉讼请求的表述清晰明确,直接反映其要通过起诉所追求的效果,是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变更某种法律关系、要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还是给付具体的财物或确定数额的金钱,都应在起诉状上写明。比如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效力的,应明确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应明确要求变更到具体数额标准;要求对方给付金钱的,应明确给付的数量。而具体的事实理由,一般应包括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实体权利义务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事实;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等。当然,作为法院的立案审查部门,对这些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而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理由是否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有待案件进入实体审判后才被查证。4、主管和管辖问题的审查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涉及到法院民事案件中的主管和管辖问题。民事诉讼主管问题解决的是争议能否纳入法院审判的问题,如果法院该争议超越了法院的主管范围,则法院没有审判权,当事人也没有起诉的权利。依其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法律规定争议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解决;二是法律规定争议应由其他诉讼解决,如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三是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主管,如双方约定了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明确的仲裁机构。民事诉讼管辖问题解决的是不同法院之间的分工问题。确定案件管辖的方法包括法定管辖、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合并管辖等。从实践角度来说,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审查:(1)案件是否超越级别管辖不同的案件类型,北京各级法院受理的标的额范围有所不同。1、普通民商事案件:基层法院受理案件为:诉讼标的额在不足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且当事人都在北京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为: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涉外商事案件:基层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除外)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行政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具有知识产权审判权限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范围:除上述案件外的其他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且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2)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判断的主要法律依据有: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起诉金额的确定
主要法律依据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