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二)二审民商事案件的审查

1、上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的住所。但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上诉要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条件,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上诉的主体是由有上诉权的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上诉权的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群体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②上诉的客体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允许上诉的范围为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允许上诉的裁定主要有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上诉提起的时间限制

上诉应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起,根据法律规定不服判决书的,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裁定书的,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所有均未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的形式要件-递交上诉状

法律规定,民事上诉应提交上诉状,不能口头提出上诉。上诉状的内容应包含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及案号信息、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2、上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1、当事人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如有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二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审法院。

2、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移送案件

二审法院收到原是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上诉案件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诉移送函
(2)上诉状(原件)
(3)上诉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手续
(5)上诉案件受理收取手续
(6)被上诉人的答辩情况
(7)上诉状、答辩状的送达情况
(8)附卷一审文书数量(一般5份,涉外8份)
(9)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提交的其他材料
(10)一审案件卷宗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2)其他应一并移送的材料

3、上诉的撤回

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主动撤回上诉状并放弃上诉的,一审法院不再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

上诉人提交上诉材料后,坚持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而不管当事人是否预交上诉费。

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三)民商事审判监督案件的受理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离婚案件不能申请再审,但离婚案件的财产部分可以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

申请再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3、申请再审应向原审或二审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申请再审应符合法定情形且没有应不予受理的情况

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法定现审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①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
②提交申请再的主体材料、原审文书、原审证据材料、申请再审的证据材料
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