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查
1、起诉的条件第一、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第二、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第三、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2、起诉的审查第一、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第二、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第三、原告主体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另外,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该公民死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二)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应提交自已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提交该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起诉人与该终止法人或者组织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四)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五)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以自己名义起诉的,应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可以证明起诉人是联营、合资或合作一方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第四、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实习律师不可以单独以律师的名义进行包括起诉立案在内的全部诉讼活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的近亲属依其口头委托代为起诉的,无需提交委托手续,但应提交与该公民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五、原告起诉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应提交行政机关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复印件;行政机关没有制作、没有送达法律文书或者因正当原因无法提交的,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其他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原告应提交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复印件或已经申请复议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原告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第六、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第七、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第八、被告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第九、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到具体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如果当事人还有附带赔偿诉讼的,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等明确的请求,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分别立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十、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以下行政案件:(一)辖区内国务院各部门的案件;(二)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公房租赁的案件除外;(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五)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前置程序。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未经过该程序的,法院不予受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主要有:(1)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2)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的前置程序;(3)由被告先行处理的前置程序。没有经过该程序而直接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二、起诉时限。原告对起诉期限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期限届满后,原告丧失起诉权。3、受理的程序第一、立案接待人员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指导当事人填写《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对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是否属于不予登记立案情形的。第二、审查起诉人主体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手续。第三、审查起诉状内容要件和起诉材料。第四、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材料收取清单。第五、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补正期限,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第六、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录入立案系统,挂号立案,开具《诉讼费缴费通知》,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第七、案件挂号立案后,打印案件流程表,卷宗移转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