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三)行政二审案件的受理
1、上诉提起的条件第一、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第二、上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诉的,还应提交经过上诉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手续。第三、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应提交能够证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存在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四、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2、上诉案件的受理程序第一、二审法院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后,应当对卷宗及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移送清单上签字。第二、二审法院应当及时打包接收案件信息,打包接收信息后一审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的审查期限停止计算。第三、对于符合要求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并移送审判庭;不符合要求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退卷说明表》,并将上诉材料、卷宗和《退卷说明表》一并退回一审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同时点击退回信息,二审法院立案审查期限停止计算。第四、一审法院承办人在收到退回的卷宗后,应当根据《退卷说明表》及时更正并将该表格填写齐全后再次移送。3、上诉的撤回和受理
(四)行政审判监督案件的受理
第一、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再审申请书必须由再审申请人亲自签名或单位盖章。受理再审材料时应当审查申诉、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申诉、再审请求;(四)申诉、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申诉、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诉、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诉、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由申诉、申请再审人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其中,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执业证明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其他公民代为申请再审的,应提交亲属证明或符合公民代理规定的推荐函、劳动合同等。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人应当是行政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申请再审。第三、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交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经核对无误后收复印件三份;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经核对无误收复印件三份。第四、申请再审人应提交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再审人以出现新证据为由提起再审的,应当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的新证据及证据清单。第五、对申请再审期限的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如系一审判决,则申诉、申请人还需提交该判决书的生效日期证明文件。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申诉、申请再审期间的,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实际送达日期的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第六、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规定后,应当填写立案接待登记表,并签署送达诉讼文件的邮寄地址风险告知书。第七、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后当事人仍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第八、立案庭收到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根据案件分工由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经立案庭审查,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