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行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适用立案登记制。按照执行依据的不同,申请执行包括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非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申请执行。执行立案是整个执行程序的开始,一旦发生错误立案,将会导致错误的强制执行,这必然会引起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冲突,影响法院的公正形象,可见执行立案审查的重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一)执行管辖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10至17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二)诉讼案件执行立案审查
1、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工作规定》等的规定提交申请执行的材料。人民法院对材料不全的执行申请,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在具体立案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执行书所载明的执行事项、理由和请求必须明确,并且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一致。(2)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3)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应是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应提交制作机关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案件经过二审的,一、二审的法律文书都应当提交。(4)继承人申请执行的,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申请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如经公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文书、权利人死亡证明等。权利受让人申请执行,提交合法受让权利的证明。企业清算组、管理人申请执行,须提交作为权利人的清算主体或管理人的证明。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申请执行的,提交作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证明。
2、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于执行案件受理问题,实务当中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法律文书生效的具体时间的确定法律文书中未确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就视为履行期限的届满,可以申请执行;确定履行期限的,应从生效之日起计算履行期限,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申请执行;依法不准上诉的确定判决、裁定生效的时间,应从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算;不能同时送达给当事人的,生效时间自不同当事人按照各自收到文书送达的时间起算;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为调解书生效时间。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以裁判文书的送达日期来确定,而各当事人收到的裁判文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生效日期按后收到裁判文书的当事人的签收日期来确定,因此,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一般由法院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执行时,一般需要提交案件承办法官签注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据此,有的法院积极探索制定了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制度,所以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时还需要当事人提供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2、执行时效期间的适用问题关于执行时效问题,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0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8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7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移送执行的时间;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4、经过二审的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应当是二审法律文书送达之日,执行的是一审判决的内容。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执行的应当是一审判决的内容;二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二审判决是一审判决生效的条件,执行的是二审判决,维持部分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载入二审判决的,则一审判决中相应内容间接成为二审判决的内容;二审调解的,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二审因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裁定准许撤诉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和解协议,生效的仍是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