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案件受理

第一节 收案审查及登记

收案,不同于立案。立案是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收案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概念,通俗地讲,收案就是接收案件法律手续及相关诉讼材料。在此过程中,书记员应当配合承办人进行案件材料清点工作,如果发现遗漏、错误,应当及时反馈给承办人,要求补充或修正,并做好立卷和案件信息登记工作。

一、案件材料清点

按照审判程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移送至审判业务庭,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一审案件

1.起诉书副本、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审查要点:起诉书份数;被告人羁押情况;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情况。

a.根据相关司法解释5,公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式八份起诉书,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在实际工作中,起诉书份数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增减,因此需要书记员灵活掌握。

b.在起诉书后一般会注明被告人羁押的情况及羁押场所,如果未被羁押的,会注明对被告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书记员应当及时制作换押手续;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书记员应当重新为办理相应的强制措施手续(具体办理方法详见下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因身体原因被暂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的被告人,发起诉、开庭、审判等工作需要与多部门协调,因此书记员应当及时将该情况告知承办人。

c.侵财类犯罪案件中,书记员应当查看是否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的情况,重点审查账户冻结金额及到期时间,并及时向承办人汇报。

2.立案流程管理信息表。

3.有庭长批注承办人的起诉书副本。

4.提押票、换押票。

审查要点:提、换押票上的公章。

书记员应当审查换押票页联数及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移送机关印”处所盖公章是否准确,如果存在遗漏或者错误,必须及时与公诉机关或者一审法院联系,由其重新出具,否则会影响换押工作。

5.预审卷宗。

审查重点:卷宗数!

卷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书记员必须认真核对实体卷宗数目,并与起诉书上注明的卷宗数比对,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一定要立即向承办人汇报。同时,从收案开始至归档,书记员应当配合承办人整理好卷宗,坚决杜绝卷宗毁坏或者遗失现象的发生。此外,书记员要特别注意,补侦工作可能会导致卷宗数目发生变化,此时起诉书或者移送上诉函上注明的卷宗数目,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再作为依据。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注: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核实诉状是否已送达被告人。

7.大案要案审批表。

(二)二审案件

1.立案流程管理信息表;

2.上(抗)诉移送函;

3.上诉书、抗诉书;

审查重点:上诉、抗诉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书记员在收案时,可以根据上(抗)诉书的落款时间,初步审查上(抗)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

4.一审正、副卷及预审卷;

审查重点:卷宗数!

书记员应当按照上(抗)诉移送函上列明的卷宗类别及数量,与实体卷宗进行比对,确保卷宗数目的准确性。

5.一审判决书;

6.提押票、换押票;

7.有庭长批注承办人的一审判决书。

二、立卷及案件登记

清点完毕后,书记员应当将收到的案卷材料按照立卷要求,分别订立正、副卷。同时,将案件相关信息在收案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伴随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实时更新。

登记内容包括:收案日期、案号、被告人姓名、案由、移送机关、卷宗数、判罚情况、承办人、归档日期、归档时档案管理员盖章等情况。


第二节 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合议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或者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审判工作正常开展。

一、取保候审及限制出境

(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1)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合议庭经审查,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重新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一审法院应当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3)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所判刑期届满,一审法院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应当同时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取保候审的办理。

(1)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4份(共两联,审批联填写1份),审批联由主管院长签字,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盖院章;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2份。

(2)保证人保证书1份,交由保证人填写,并注明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被保证人保证书1份,以及上述4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交由被保证人签字、摁手印。

(3)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入副卷;保证人保证书、被保证人保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1份入正卷。

(4)取保候审决定书交被取保人留存1份,取保候审决定及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各1份,分别寄至被取保人户籍所在地分局法制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限制出境及限制出境备案

限制出境,又称边控。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依照法律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限制出境通常作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有益补充,适用于未被羁押的被告人。

1.准备工作。

(1)电话联系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被告人是否申领过护照或者港澳通行证,有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记录下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号码。没有护照或者港澳通行证的,办理边控备案。

(2)需要提前7日办理边控审批手续。

2.边控办理。

(1)填写《限制出境内部审核表》、《边控对象通知书》(期限三个月,先不填起始日期),经本庭庭长、本院主管院长审批,并将原件复印留底。

(2)审核表原件依次报市高院刑二庭庭长、高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市高院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经审核后出具“关于商请办理限制出境事宜函”。

(3)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及限制出境决定书,携同高院出具的限制出境函,寄交首都机场边检总站边检处,并让其签收送达回证。如果是续控的,则不需要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

(4)向被告人送达限制出境决定书,并让其签收送达回证。

3.边控备案办理。

被告人没有护照或者港澳通行证的,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期限三个月,先不填起始日期),经本院主管院长审批后,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寄交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备办公室,并报市高院外事办备案。

 
二、逮捕

1.办理流程。

(1)填写逮捕决定书(两联)两份;对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三联)一份。

(2)持审批联、逮捕决定书一份、起诉书一分、介绍信一份至当地公安局法制处开具逮捕证。具体做法是:将逮捕决定书审批联出示给法制处人员审阅,并留给其逮捕决定书和起诉书各一份。

(3)由法制处开出逮捕证。逮捕时间应空出,等具体日期确定后再填写。

(4)与看守所取得联系,由其派执行人员到法院于逮捕当日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摁手印。

(5)对人犯实施逮捕后,书记员须立即制作讯问笔录一份,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再随警队到看守所办理入所手续。需携带的文书有:逮捕证(两联)、逮捕决定书一份、起诉书二份、判决书五份、逮捕证第一联复印件,办理手续完毕后,将逮捕证第一联拿回入卷。收押前,需要在看守所医务室对人犯进行体检。

(6)看守所因人犯血压过高或身体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收押时,一般会将人犯送往999。如果看守所要求法院自行将人犯送往999,书记员应当要求其派员随行,以便办理入院手续。

(7)逮捕24小时内,必须向被逮捕人家属发送对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并将被逮捕人的被扣押物品交家属签收。

三、释放

1.填写释放通知书(一式三联),经承办人、庭长、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并盖院章。

2.如果是在看守所直接放人,在释放当天,持填写好的释放通知书、介绍信、工作证、判决书到看守所的法制办公室办理释放手续。

3.由法制办公室开具放人票(即离所手续,共两张,黄、绿色各一张),然后依照看守所民警的指引直接放人即可。

4.如果是要将人犯提到法院再释放,需要提前一天前往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过程同上。办理完手续后,应留下绿色放人票,将黄票拿回,直接下到法警队(需提前与警队联系好,以免超过下票时间)。

5.填写释放证明(一式三联),交被告人一份,寄送被告人户籍地派出所一份,入卷一份。

第三节 赃证、物及案款交接

案件接收包括“人”和“物”两部分,其中“物”既包括卷宗材料,也包括银行账户、赃款、赃物等。

一、冻结涉案银行账户

书记员在清点案卷材料时,应当通过查阅卷宗或者与公诉人、一审承办人联系,核实是否存在银行账户冻结,前次冻结的日期、开户行、户名、账户名及冻结金额,并于冻结到期前及时办理冻结手续。办理步骤如下:

1.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通知书上的冻结款项金额及起止时间,可在办理冻结当天再行填写)及冻结裁定书各1份,呈交主管院长签字后加盖院章。

2.由两名正式工作人员,携带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冻结裁定书、协助冻结通知书及前次冻结手续、起诉书,前往银行办理冻结手续。其中,起诉书仅供出示或者复印,原件必须带回。

3.如果前次冻结未到期,应当及时联系前次冻结的单位,由其配合办理解冻手续后,方可进行冻结工作。

二、随案移送赃、证物的处理

如果在案有赃、证物需要移送的,书记员应当首先联系公诉人明确需要移送的物品种类及数量,然后和本院赃证物室工作人员沟通,确定移送时间及地点。物品移送当天,在承办人或书记员、公诉人、赃证物室工作人员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按照物品清单内容查点赃证物,经确认无误后(特别注意核对贵重物品、重要证物、银行卡等),签署单据一式4份。书记员留存2份,1份入卷,1份待执行阶段移交执行庭。

三、接收案款

公诉机关一般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移送案款,书记员首先登录案款管理系统,按照支票金额在系统内进行登记,然后和公诉人一同持支票到财务部门作入账处理,最后由财务人员开具相关收据。对于案件当事人缴纳相关款项的,书记员首先需告知当事人收款账号,待当事人转款后,书记员要及时联系财务部门,查询钱款是否到账,经确认已到账后,再登录案款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并到本院财务部门开具相关收据。

财务部门开具的收据一式三联。其中,案款收据联交由公诉人或实际缴款人,附卷联入正卷,案款提单联要妥善保管,待执行阶段移交执行庭。